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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呼吁建立差异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4-3-9 11:17
标题: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呼吁建立差异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2024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周世虹带来了《关于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立法的建议》的提案,拟向大会提交。
周世虹本人。图/国浩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刑罚或者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者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
目前,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除刑法第37条之一和第188条规定的从业禁止规定和前科报告制度外,涉及到犯罪人本人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388件。
规定的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即职业禁止、如实报告义务、禁止或者限制考试资格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获得、排除社会保障、限制收养、限制签发护照和出入境等。
有160多部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就业、职业限制,其中限制国家机关职业资格26种、企事业单位职业限制19种,包括不能担任法官、警察、仲裁员、企业高管等,甚至不能担任拍卖师、房产经纪人、出租车司机和快递员等。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附随后果不仅适用于犯罪人本人,对于犯罪人亲属及其特定社会关系人在就业、上学、入伍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也有限制,尤其是在公务员招录、政法干部招录、公安政法院校招生,以及参军入伍等领域。
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中有犯罪附随后果规定外,政府机构、工青妇、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都有对有犯罪记录的人及其亲属和特定社会关系人设定工作、生活限制,犯罪附随后果分散规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团体、组织文件之中,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自行设定招聘条件,不招收有犯罪记录的人。
“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主体多、种类多,现实中,由于各类主体均有权作出限制规定,造成犯罪附随后果被滥用,变相剥夺了犯罪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和个人发展权利,社会影响巨大。”周世虹指出,这既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违“罪责自负”原则,同时也变相要求犯罪人之外的人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基于此,周世虹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立法。对于涉及行为人相关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当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对犯罪附随后果的概念、范围、类型及相关制度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犯罪附随后果法律化、体系化;明确禁止各级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擅自设立犯罪附随后果。
同时,他建议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规定前科消灭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前科消灭,无需履行前科报告义务,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对其实施任何犯罪附随后果。
周世虹还提出,建立差异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如对于重罪设置犯罪附随后果;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仅对其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工作、特定职业设置限制;对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司法机关不得公开或接受犯罪记录查询;对于过失犯罪,设置轻于故意犯罪的附随后果,职业限制仅限于其犯罪所涉及的职业。
九派新闻特派记者 肖洁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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