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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犯事后不负刑责照常上学,“少年犯”该咋惩戒?少管所还在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4-3-25 11:08
标题: 犯事后不负刑责照常上学,“少年犯”该咋惩戒?少管所还在吗
“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引发社会各界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如何惩戒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重刑惩戒能否奏效?如何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表示,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重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四川监狱也对此发布视频称:社会对此类案件制裁必须严厉,以警示所有潜在的犯罪者,不能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误解为“免责法”。
近一周以来,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被曝光,如何惩戒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热议焦点。对此,有学者表示,对不满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尤为重要。根据相关法律,专门矫治教育指的是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这一部分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收入专门学校。也有学者建议,需通过修法赋予少年法庭予以裁决,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的权力。
但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是,中国现有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学校数量不足,截至2022年,有9省未设专门学校,个别人口大省仅有一所。实践中存在触法未成年人“无校可去”的难题。此外,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存在一部分触法未成年人并未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专门学校面临收生难的处境。
在我国西南地区一所专门学校内,接受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在食堂统一就餐(2023年2月摄)。新华社发 李嘉盈 摄
如何惩戒罪错未成年人
惩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少管所、工读学校已改为“未管所”“专门学校”
近期包括“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在内的多起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不久前广东阳山县发生的“13岁少年性侵8岁女童”事件中,由于当事人未满14周岁,当地警方不予立案。据报道,当事人不久后回到学校恢复正常上学,舆论发酵后,阳山县成立联合工作组。3月20日,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当事人已送至专门学校接受训诫教育。这一事件也引起不少人疑惑:未成年人何以免于刑罚?对未成年人“触法”如何惩戒教育?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国刑法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已满16周岁应负刑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负有刑事责任。2021年刑法修改,对法定最低刑责年龄作出“部分调整”,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犯,根据监狱法和司法部1999年发布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已满14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未成年犯管教所原名“少年犯管教所”,是中国监狱的一种类型。《规定》明确,未管所应当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教育改造的内容还包括法律常识、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教育等,并根据未成年犯的条件和需求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有条件的进行高中教育,同时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据南都记者统计,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省份均设有未成年犯管教所。
对于未成年犯年满18岁后的情况,根据监狱法规定,年满18岁的,如果剩余刑期在2年以下,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思敏告诉南都记者,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年满18岁且剩余刑期超过2年的,将转移至监狱继续服刑。
而对于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不同于未成年犯管教所,专门矫治教育不属于刑罚方式或行政处罚。
承担专门矫治教育职能的机构被称为“专门学校”,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专门学校弥补了家庭、学校和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管理空白。校内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保证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据了解,各地专门学校的招生范围不尽相同,但年龄一般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专门矫治教育现状
2022年全国有百余所专门学校,面临地区分布不均、收生难等问题
专门学校脱胎于“工读学校”,即半工半读的特殊学校。公开资料显示,上世纪50年代,因战争和时局动乱,大批孤儿和流浪少年游散于社会,给治安带来压力,北京率先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工读学校,区别于强制性矫治机构如少管所,负责收入无家可归者和犯罪程度轻微的未成年人,通过集体生活和劳动改造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此后各地先后建立工读学校,1966年全国学校数量达二百余所。
为区别于收容教养,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更名为“专门学校”并沿用至今。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专门教育的定位和学校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并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进入21世纪以来,专门学校经历数量减少再到近年来的逐渐上升。据统计,2005年到2014年全国专门学校数量均不超过80所,2017年增加至93所。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有11所在建或进入选址阶段。
然而,目前专门学校在全国分布极为不均,贵州、北京、四川等6省份的学校数量合计超总数70%,至2022年仍有9省份无专门学校,个别人口大省仅1所学校。由于现有专门学校数量太少无法满足需求,导致需要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
2019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讲座时表示,未成年人违法涉嫌犯罪,因为年龄不够而被管理教育在制度建设和执行上都还存在不足,未来希望区县一级普遍建立“专门学校”教育制度,几个县至少建一所可容纳二三十人的专门学校。
除此之外,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曾撰文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入学原则为“父母、监护人或所在学校” 提出申请,选择权在家长手中,但长期以来专门学校被贴上污名化标签,多数父母担心“近墨者黑”,不愿将孩子送入专门学校,导致专门学校的发展步入寒冬,收生难已成为影响发展的重要阻碍,一些机构为谋求生存,逐渐转型为职业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
强制入学程序的缺失,也导致对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难以发挥效用。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加害者,往往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家长加强管教后便“一放了之”,未进入专门学校。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曾在文章中以2011年的数据举例,2011年判决生效未成年犯人数近7万人,据实际工作经验来看,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数量多于当年被判生效的未成年犯数量,可推断当年新产生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数至少有7万人。但第二年全国工读学校在校生总数仅为8976 人。
2021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对进入专门学校的条件与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有观点指出,上述规定较为空泛,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比如入学程序以行政化的裁决方式为主,忽视了应强制送入专门学校的特殊情况。姚建龙在相关文章中建议,明确强制入学程序,除三方申请外,赋予少年法庭予以裁决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的权力。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尤其注重加强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2021年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但也有检察官指出,实际上经检察机关办案送入专门学校的涉罪未成年人仍是少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刘永志就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不明确问题提交建议: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作为主要招生对象,特别是对刑法规定的12周岁至14周岁的低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在最高检审查核准追诉期间以及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纳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采写:南都记者郭若梅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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