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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与男友发生关系后诬告对方强奸,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刑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4-6-24 21:55
标题: 女子与男友发生关系后诬告对方强奸,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刑

据潇湘晨报:为了分手,浙江女子兰某某多次和男友闹到报警调解未果。于是,她想了一个办法,发生性关系后报警称男友强奸,让对方被判刑。然而,结局是兰某某因诬告陷害被判处刑罚。日前,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兰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兰某某提出分手,郭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多次报警调解未果。2023年10月27日,为彻底与郭某分手,兰某某用微信与叶某聊天,并表示自己想通过与郭某发生性关系,诬告郭某强奸让其受到刑事追究。同日18时许,兰某某带其小儿子前往郭某暂住的云和县某宾馆房间,后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与郭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兰某某趁郭某外出打电话时报警,称自己被郭某强奸。

云和县侦查机关于当日受案调查,于同年10月28日刑事立案侦查,于同年10月31日将郭某抓获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将郭某涉嫌强奸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兰某某可能存在诬告陷害的犯罪线索,遂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当日释放郭某。2024年1月18日,郭某涉嫌强奸案被撤销并决定对郭某解除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捏造自己被强奸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兰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一审以被告人兰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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