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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名举报领导“强占人妻”,自己的实名信息被公开合适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4-10-24 11:21
标题: 实名举报领导“强占人妻”,自己的实名信息被公开合适吗?

近日,一则男子实名举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区长曾某某的消息,在网络上传播,举报直指区长“强占人妻”,并声称自己目睹了妻子与对方在车内疑似发生关系。10月22日晚,南宁市纪委监委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陆某某(原文为全名)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通报只有这一句,却公示了举报者全名,而没有提到被举报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此事引发巨大波澜。首先,曾某某作为领导干部,被指与已婚女下属存在不正当关系。如果此事属实,很大程度上就再现了此前江西的“佩奇”事件的方式,不能不令人浮想联翩。公众亟待当地纪委监委查证并公开相关情况。

第二,当地公开了举报人的实名信息。这种做法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的检举控告保密制度是相悖的,也违反了既有的工作惯例。

实名举报并不意味着需要实名公之于众,否则就会让举报变得更加危险,事实上产生遏阻举报的反效果。

这里需要厘清的一个问题是,举报人在网上发出举报信息时,确实很大程度上公开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但即便如此,受理举报的机关也要遵循既有规定来履行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在很多起公开举报、报案事项的办理中,公众看到,无论是纪委监委还是公安等执法部门,对于涉案人、举报人的姓名以及关联身份信息,都采取了半匿名方式。

比如被举报者、被指为涉案人的对象,在举报、报案反映阶段,甚至连嫌疑人都算不上,当然有必要保护相关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这种保护对于举报人、报案人就更为重要。通常情况下,举报人、报案人处于更加明确的弱势,无论举报、报案事实是否最终获得确证,但保护其姓名权、名誉权应当是题中之义。

将举报人实名信息予以公布,在此事中尤其不恰当。

实际上不惟中国文化、东亚文化,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传统中,婚姻忠诚都是重要的道德价值。破坏他人婚姻,以权力或金钱或其他胁迫性因素与他人配偶发生不轨关系,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可耻的行为——即便在欧洲一些婚姻忠诚观念相对比较薄弱的地方,涉及此类问题的公职人员也会极大地招致民众反感。

所以,婚姻关系中遭受背叛,尤其是被他人以权力或金钱等因素引诱破坏婚姻忠诚的人,无论男女,本身就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感、羞耻感。如果此事属实,那么举报者发出公开举报,本就是身陷巨大困境后的无奈选择,而举报者本身信息被实名列出,这无疑会加大举报者的自我耻感。

虽然当代社会的家庭结构已经不再像古代、近代那样都以大家庭形式出现,家庭成员通常比较少,但家族、血亲姻亲数量仍然不少。再加上保持一定交往频度的朋友,这些都意味着被“强占人妻”的当事人在被受理部门公开实名信息后,要承受的额外压力。这种情况下,哪怕此事属实,举报者都有可能狼狈地撤回举报。

最有意思的是,当地受理部门一方面公开了举报人的实名信息,但另一方面对于举报对象,也就是担任当地某区区长的曾某某,进行了半匿名方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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