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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探店视频”不能把顾客当免费“群演”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5 天前
标题: “探店视频”不能把顾客当免费“群演”
2022年10月,湖北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时正遇到“探店”拍视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后来发现自己的视频出现在某短视频平台。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但遭到拒绝。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1月17日 央广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且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行为侵犯了小丽肖像权。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日前,经法院调解,该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近年来,“探店视频”作为一种互联网分享方式,日趋火爆,许多商家通过“探店”成功引流,不少年轻人还择此为业,以“探店”达人为荣。截至去年,仅抖音累计发布“探店视频”超过12.7亿个。有业内人士指出,“探店”有望打造千亿产业。

不过,“探店视频”火热背后,潜藏不容忽视乱象,比如:罔顾事实、夸大其词、误导消费、恶意差评等。去年6月,湖北黄石执法部门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对违规发布“探店视频”的湖北某咨询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处罚。据悉,这是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规被处罚的案例。

上述武汉市民小丽维权案件表明,“探店”不仅涉及互联网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规,还可能涉及公民肖像权保护问题,因为在“探店”过程中,正在店内消费或闲逛的顾客,可能在无意识情况下被拍摄入镜,继而被平台分享、传播。这种“探店视频”,无异于把顾客当“群演”,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行为,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尊严。由于普通公民肖像权保护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介入,再加上大多顾客不知情,所以,“探店视频”涉肖像权纠纷被提起诉讼的还较为罕见,但这不等于说“探店”可以把顾客当免费“群演”。

“探店”有边界,分享存风险,达人须谨慎。不管是拍摄视频还是照片,“探店”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探访地点的相关规定,尽量回避将无关他人作为画面主体。如果拍摄过程中难以避免他人入镜,应在后期制作阶段采取模糊或遮挡处理,以保护其肖像权。否则,像上述涉案短视频平台那样,被顾客以涉嫌侵害肖像权为由告上法庭,得不偿失。

作者: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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