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标题: “4年生3胎多次监外执行”彰显法律的“人性”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前天 00:15
标题: “4年生3胎多次监外执行”彰显法律的“人性”

近日,一则落款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的“公示”引发关注。该公示显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邱某在被监视居住及判刑后,四年时间三次怀孕生育小孩,经申请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说,邱某在家服刑了近四年时间。对此,有网友评论:“法律的温情不是逃避刑罚的手段!”(11月17日《成都商报》)

并不排除邱某利用怀孕、生孩来逃避刑罚的嫌疑,而且生孩次数越多,嫌疑越大。然而,嫌疑不能等同于事实,判断邱某是否逃避刑罚,需要全面、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否则会产生误判。

为了防范罪犯以怀孕、生孩来逃避刑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加强法律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法条表述是“可以”不是“应当”。因此,女犯怀孕、生孩并不是监外执行的必要条件,是否监外执行,由审判法院依法裁定。在执行法律层面,女犯被监外执行期间,当地公安、社区等部门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检查、监管,如果其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或者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那么即便女犯处于怀孕、哺乳期,也会被及时收监。因此,不必担忧女犯以生孩为由来钻法律“漏洞”。

对怀孕女犯实施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措施,能够保障女犯身体健康权。怀孕、分娩、哺乳期间,怀孕女犯需要注意休息、增加营养,拥有一个安静、整洁的生养环境,让女犯待在家里,由家人悉心照料,这与监狱环境相比,显然更能保护女犯的身体健康。此外,孕育的胎儿是一个无辜的新生命,也有生存权和健康权。如果将怀孕女犯收监服刑,导致胎儿流产或者发育不良,那么这威胁着胎儿的生命和健康,不利于胎儿的人权保护,也有悖于法律保障每位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惩罚是手段,让罪犯自我反省,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他人有用之人是实施刑罚的目的,只要能够达到目的,应该允许温和的惩罚措施。人性化的监外执行措施看起来是在宽容罪犯,但是,这种法律措施也能感化罪犯,达到与惩戒罪犯相同的目的。监外执行的怀孕女犯能够深切感受国家、社会对其胎儿的呵护之情、关怀之心,这会让其心怀感恩,敬畏法律,反思过往违法行为的荒谬和危害,从而幡然醒悟,改过自新。从这个意义来看,对怀孕女犯实施监外执行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和温度,是国家惩戒、教育罪犯的一种恩威并重的有效手段。

作者:许卫兵







欢迎光临 微言网 (http://cwya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