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标题: 男子酒后与妻争吵,怀中女儿滑出窗外从6楼坠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4年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4-12-8 18:22
标题: 男子酒后与妻争吵,怀中女儿滑出窗外从6楼坠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4年
男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怀抱6个月大的女儿至窗边进行摇摆,后孩子从其手中滑出窗外,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12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当事男子赵某某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4年。
男子酒后与妻争吵
6个月大的女儿从其手中滑出窗外坠亡
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6日,当日20时左右,赵某某和妻子黄某带着6个月大的女儿赵某在某小区门口请朋友吃饭饮酒。
法院审理查明,吃饭过程中,赵某某喝了一瓶52度白酒的绝大部分。21时40分左右,赵某某一家三人吃完饭回到家中。黄某先到家中洗衣服,赵某某带着女儿赵某随后回到家中,躺在客厅沙发上休息。
因女儿赵某哭闹,黄某埋怨赵某某不哄孩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赵某某抱起赵某,站在客厅窗户左侧窗扇旁边,一边左右摇晃赵某,一边与黄某争吵。因饮酒后情绪较为激动,赵某某在转身时幅度过大,赵某从其手中滑出窗外。
赵某某、黄某立即赶到楼下寻找,随后,黄某将已经昏迷的赵某抱回家中。赵某某从黄某怀中抱走赵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将其送到医院,但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
争议:
属于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事发后,医院综治办一工作人员听医生说婴儿是其父亲从6楼摔下来的,遂报警。6月7日,公安机关决定以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进行立案侦查。
9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对此,赵某某辩称,其不是故意将孩子扔出窗外,而是失手导致的,事发后有积极施救。
赵某某的辩护人称,通过被告人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综合判断,被告人没有杀人或者伤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被害人怎么从被告人手中脱离坠楼,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谓“抛、扔、甩”均系主观推测、有罪推定,指控故意伤害罪名无法达到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
裁判文书中的证人证言显示,黄某称,在医院其父亲等多人都在问孩子怎么受伤的,她当时(在急诊科)想到娃娃的心跳为零后,情绪比较激动,想到当时(案发前)赵某某将赵某抱起来之前整理了赵某的衣袖,嘴里小声说话,她没有听到说的是什么,以为在说“送娃娃上路的话”,就给其父亲说“赵某某把娃娃扔下楼了、摔下来了”。
黄某表示,赵某某基本上每天都会喝酒。其对女儿比对她都好,也比较舍得,都是用好奶粉,买东西也是买好的。赵某某很在乎女儿赵某。案发当天,两人还到商场给女儿购买玩具,赵某某嫌其挑选不好,亲自给女儿挑选玩具。
判决:
无伤害女儿犯罪动机,获刑4年
对于黄某父亲等人听到黄某说孩子是被“摔下去”或者“扔下去”的证言,法院认为,该证言系传来证言,本质上仍属于黄某的证言。孩子从赵某某的手中突然到了窗外,黄某作为生母极易产生上述感观,关于“赵某某把娃娃扔下楼了、摔下来了”的陈述具有推测成分。该解释理由符合情理,相关传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假装往窗户扔一下孩子吓唬黄某”的供述,法院认为,该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相关供述证明力的辩护理由成立,该院对被告人相关的供述与辩解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一贯疼爱女儿,没有伤害女儿的犯罪动机,即使与妻子因带孩子问题发生争吵,也不至于泄愤于亲生女儿身上。黄某证言中关于“看到赵某某抱着孩子有个朝着窗户方向送的动作”更符合哄孩子的动作,不能认定为“抛、扔”,结合黄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向窗外“抛、扔”女儿的明显举动。同时,由于刑法上的故意不同于生活中的故意,即使存在该行为,该行为本身不能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对女儿施救行为自始至终是积极的,甚至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
综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伤害女儿的动机和故意,被告人的辩解符合情理。被告人明知自己身处住宅楼6层高度,客厅窗户窗扇距离地面较矮、纱窗不牢靠、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且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在此种环境、此种精神状态下存在危险,仍将女儿抱起至客厅窗户进行摇摆,导致被害人从手中滑出窗外,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无从重情节;有坦白、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因不接受故意杀人罪名才未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欢迎光临 微言网 (http://cwya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