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企业采取“租用”残疾人证的形式规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导致残疾人“假就业”现象愈演愈烈。这一违法行为挤压了残疾人真实的就业机会和空间,应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还应采取措施提升企业招聘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12月16日 《工人日报》)
挂靠、“租用”残疾人证,看似不用上班就能领钱、缴社保,实则是企业偷逃税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挤压了残疾人真实的就业机会和空间。这种虚假用工行为,不仅背离了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的初衷,也妨碍了残疾人正当的就业权利。这条黑色产业链亟待铲除,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月可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增值税退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当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越多,享受的税收优惠就越多。然而,为逃避上述税费,一些企业便联合中介机构,干起了挂靠、“租用”残疾人证等违法行为。由于不用上班就有钱可拿,有的残疾人在贪便宜心理作用下,纷纷拿出残疾人证用于挂靠、“出租”,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此类虚假用工行为。殊不知,“租用”残疾人证成了一桩生意,一部分残疾人“被就业”,不仅严重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国家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失效”,于国于民都是有害的。而现实中,由于在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关部门仅仅查验残疾人证的数量,并没有深入企业实地核查,让残疾人证挂靠、“租用”有了可乘之机。这种监管上的缺位,涉事企业大都“安然无事”、受益颇多,以至于逐渐形成了一条黑色的产业链。
企业通过残疾人证挂靠、“租用”,完成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形式就业”,其目的就是逃避缴纳保障金及退税,实际上已经妨碍了残疾人的正当就业权利。因此,必须遏制和严厉打击此类虚假用工行为。一方面,应加大残疾人就业监管和跟踪工作,不仅要查验残疾人证的数量,还必须核查企业与残疾人签到的劳动合同,并实地了解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实际到岗等情况,从源头上堵住“人证分离”及假用工等漏洞,防止残疾人“被就业”。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涉及逃税,构成逃税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同时,中介机构违法经营的,则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收回非法收入,如果负责人协同企业逃税、诈骗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此外,对于残疾人来说,如果涉及虚假用工的话,不仅要收回违法收入,还将面临罚款等处罚。因而,残疾人也不能贪图小利而“助纣为虐”,要坚决抵制残疾人证挂靠、“出租”等虚假用工行为。只有多管齐下,铲除这条黑色的产业链,才能让国家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残疾人实现真实就业。
作者:丁家发欢迎光临 微言网 (http://cwyan.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