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讨论热度仍在持续。12月4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在民政部通气会上表示,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到法院去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 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必定会加大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走诉讼离婚程序的案件增多。当然,具体要等到明年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观察司法实践的情况。” 对于诉讼离婚,吕孝权表示,很多基层法官仍抱有“宁毁一座庙不毁一桩亲”的传统观念,针对一般情形下的离婚诉讼案件,都以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判决离婚为原则,劝和不劝离。 解读一:冷静期会否导致起诉离婚案增加? 离婚冷静期只适于协议离婚的案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吕孝权表示,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一定是建立在双方都互相妥协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包括双方签字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必定会加大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 “冷静期的设置有正面效应,对那种没有特殊问题的婚姻,可能会促使双方冷静思考,双方感情到底有没有完全破裂、未来还没有挽回,这也是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出发点。” “但也有负面影响。”吕孝权表示,双方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加大的情况下,可能一方为了利益最大化、或者考虑节省协议离婚的时间,以及对方随时可以反悔的现实可能性,选择走诉讼离婚程序。 “会不会导致到法院去起诉离婚的案例增加,甚至是一个井喷式的态势,现在不好说,要等到明年民法典就是颁布实行以后,观察司法实践的情况。” 解读二:诉讼离婚会比协议离婚简单吗? 吕孝权解释道,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所有的离婚案件必须走调解程序。如果不同意调解、调解无效,法院才会走判决程序,这时就会看证据、看事实。 此外,他表示,实践中不少基层法官仍抱有“宁毁一座庙不毁一桩亲”的传统观念,所以针对一般情形下的这种民事案件,大多数的法官都是以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判决离婚为原则,劝和不劝离。 当然,根据《婚姻法》,如果出现法定离婚事由,原告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彻底破裂,对方是导致感情破裂的法定过错方,法院应当判离。 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情形与《婚姻法》基本一致,第一种情形措辞改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形外,民法典还增加了一条法定情形:由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前,在200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要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可判决离婚。” 《民法典》将该条意见中的“可判决离婚”变更为“应当判决离婚”。 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杨晓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法院在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情形中,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 吕孝权则认为,“分居满一年”这一时间与民诉法的相关条款不相协调。 对于一审未能判定离婚的案件,《民事诉讼法》明确,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意味着若想第二次起诉离婚,需等待6个月。 吕孝权表示,如果民法典的上述条款规定“分居满半年”,则刚好与《民诉法》规定的第二次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点吻合。“离婚是以感情破裂论为基础,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双方又分居满半年,半年以后原告方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那双方之间的感情还有余地吗?” 新京报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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