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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防诈骗为名限制储户取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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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23:1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吉林银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12日,吉林银行涉事支行以及所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防止居民被电诈。(6月12日 极目新闻)

当事网友发布视频称,其母亲携带了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前往长春市吉林银行取款,被银行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该网友表示,因另一银行存款利息较高,其母亲想将吉林银行的钱转入到另一家银行,总金额不到10万元。最终,他们等了很久,派出所审核后,才在银行窗口成功转账。

按照银行解释,为了防范电信诈骗转账以及客户被骗,根据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便可以取款。

不可否认,这家吉林银行增加了派出所审核报备这一环节,初衷的确是为了更加严格地防止电信诈骗,站在派出所和银行的角度,就是“为了储户好”,但储户作为拥有独立意志的成年人,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不按照银行的要求来就不让取款,会有一种被干涉、被过度限制的感觉。正如有网友所言:“打着帮助储户的幌子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

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用途。根据这项制度安排,只要银行对储户核实资金用途后,即可让储户取款,无需派出所“加码”,再制定一个限制性措施。

若站在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存款自由”是储户的基本权利,无论是派出所,还是银行都无权进行干涉,这显然意味着,派出所出台的审核报备制度,显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当然,银行也不能将责任全部推卸给派出所,在对储户提供服务时,一定要流程上合法合规,对派出所不合法理的“加戏”,要勇于说“不”,断然拒绝,惟此,才能体现全心全意为储户民服务的责任担当。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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