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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为何不公开其单位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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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发布多个典型案例。其中的一则“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案情显示,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私自携带警械在江浙地区“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实刑。
2023年5、6月间,涉案警务人员长时间在江浙多地几乎全副武装游走,按照典型案例披露的表述,是“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直到6月11日案发,该外省外县警员在江苏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带走,在浙江德清境内因被害人逃脱报警而案发。
一个案例的价值与功用,确实是胜过一沓文件。自浙江检方以典型案例方式披露案件以后,外界对本案的分析、解读与讨论颇多,相较于近期舆论热议的趋利执法现象,借由此番典型案例的发布和讨论,让社会对趋利性执法的关注有了更具象的投射。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以涉嫌招摇撞骗罪立案侦查的本案,办案机关调查确证涉案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旋即转由检察机关以职务犯罪介入侦办。而在法律范畴内的滥用职权罪,则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在本案现有的案情细节披露层面,涉案人员“私自携带”诸多警用装备,长时间在外逗留作案,很难不让公众对其行为的定性产生疑问。是“执行公务”过程中私欲膨胀、行索要财物的事实,还是私自携带警械外出作案而较长时间内未被所在单位发现?涉案人员趋利执法又究竟有哪些前情后事?这名民警叫什么名字?是哪省哪县哪个公安部门的?其所在单位对本案的反思整改情况又是如何?典型案例的相关侦办情况有必要进行更详尽的信息公开,以“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原则,推动全社会对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的更深入讨论与更彻底反思。更何况,依据审判公开原则,除几种法定不公开事由的判决书外,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及时、全面地予以公开。而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
事实上,在国家规范层面已经有多份专门性法律文件,针对办案机关的所谓趋利性执法问题,有明确的异地执法协作流程,措辞强硬明示要求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查要求。规则必须被执行,否则形同虚设。现在看来,依然还有一些地方以具体的财产性收益为目标,跳过既定规则行事,不仅有损国家法治的统一与权威,而且已经在对地方营商环境产生极为恶劣的破坏性影响。
浙江省检察机关针对个案的典型案例发布,能以不回避的态度披露案情难能可贵,其初衷不仅在于“检察护企”此一专项目标,更意在执法行为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建构。而某些地方遏制趋利执法的反法治苗头,需要的正是不遮蔽的依法办案,和更进一步的案情公开,如此才能让个案办理发挥超过案件本身的社会治理效果。与此同时,即便是个人犯案,也因其公职身份,涉案单位需要坦然进行案情分析,以解剖麻雀的态度对案件的发生、包括对自身日常监管、考勤的不力、警械管理的松弛等各方面做深入反省。
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对社会行为的一种指引,也是对办案机关规范行使权力的一次警示。正如有地方行政机关开始对行政诉讼的败诉案件做复盘一样,典型案例发布也要发挥其最大效果,就需要涉事各方一齐动手,掰开、揉碎反复做案例分析,这才是全社会聚焦趋利性执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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