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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坐男同事车上班遇事故致一级伤残,索赔308万,法院判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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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18:0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在新疆,2020年12月6日董某搭乘同事王某轿车上班,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上路旁的大树上,事故造成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
事后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董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车辆造成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向董某赔偿172.69万元。
据法治日报消息,董某、王某均为霍城县某学校教师,两人的家都在伊宁市。2020年12月6日,董某搭乘王某的小型轿车上班,车辆行驶至霍城县国道218线76km+400m处时,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事故造成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医院诊断,系创伤性休克,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寰区关节半脱位,左侧额部皮肤裂伤,代谢性酸中毒,脑挫裂伤,胸2、3棘突骨折,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她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今年4月13日,董某将王某诉至霍城县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霍城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于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某辩称,他非常同情董某的遭遇,但董某是无偿搭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而且,霍城县社保局认定董某为工伤,其先后也获得医疗补助、教育系统捐款等75万余元,请求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从之前两次王某向董某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无偿搭乘。另外,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王某提出的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因王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限额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扣除保险公司应当向董某赔偿的10000元。
7月1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霍城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2.69万元。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长沙广电“星视频”、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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