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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批收了44瓶茅台,贵州省原反贪局局长一审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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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1 17:4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月11日,记者了解到,7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师范学院原副院长肖振猛受贿一案,以被告人肖振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肖振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肖振猛利用其担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处长,反贪局副局长,研究室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局局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付某、陈某某、胡某某等11人在协调工程项目、子女入学、诉讼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利害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1万余元(其中200万元未遂)。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振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肖振猛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部分未遂,且受贿所得已全部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
去年被双开
履历显示,肖振猛,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贵州遵义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肖振猛先后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员,书记员、科级书记员,副科级助理检察员,正科级助理检察员,副处级检察员,反贪局综合指导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反贪局侦查处处长,反贪局副局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等职,累计在检察院工作超过30年。
2006年8月肖振猛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局长,2019年任贵州师范学院副院长,2021年6月被查,2021年11月被“双开”。
收取管理对象茅台酒44瓶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通报了肖振猛的部分贪腐问题。
通报称,2013年至2020年,肖振猛在担任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贵州师范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汪某某、肖某某等6人赠送的礼金21万元、茅台酒44瓶。2013年至2020年,肖振猛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付某、侯某某安排的宴请。肖振猛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11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肖振猛 图源/贵师院新闻网
个人简历
1985年7月至1987年1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员;
1987年1月至1991年6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科员级书记;
1991年6月至1995年4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科级助理检察员;
1995年4月至1997年12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正科级助理检察员;
1997年12月至1998年4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
1998年4月至2001年5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指导处处长;
2001年5月至2001年8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2001年8月至2003年7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处长;
2003年7月至2004年4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2004年4月至2004年11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6年8月至2008年10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8年10月至2019年3月,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2019年3月至2021年8月,任贵州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2021年7月,被免去贵州师范学院党委委员职务;
2021年8月,被免去贵州师范学院副院长职务;
2021年6月,被查;
2021年11月,被“双开”。
本报记者王茶茶 实习生何文瑞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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