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89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丈夫扬言“在公路边强奸女儿给路人看” 女子护女杀夫被判缓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21:3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防止时年13岁的女儿被二婚的丈夫蒋某银性侵,重庆梁平区柏家镇女子刘某会在2020年7月9日凌晨将在床上睡觉的蒋某银锤杀。

案发718天后,重庆市二中院2022年6月23日在梁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蒋某银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欲奸淫继女,确属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但因遭到刘某会极力阻止未能得逞,随后蒋某银已经在床上睡觉,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现实、紧迫危险已消除,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虽然蒋某银扬言天亮后将当众强奸继女,但该扬言并未形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刘某会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蒋某银以后再次性侵女儿,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将其杀害,属于防卫不适时,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重庆市二中院6月23日在梁平区法院对刘某会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刘某会出于剥夺蒋某银生命的故意,持铁锤击打蒋头部、胸部等致命部位致其当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刘某会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裁量刑罚。刘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刘某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该案2020年12月22日一审开庭后,一直休庭直至今年6月23日宣判。今年1月29日,刘某会已获批取保候审。

为刘某会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6月24日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于目前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暂未提出上诉。

护女杀夫

今年47岁的刘某会获取保候审回家后,一直住在娘家。

她1996年与同村人龙能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9月,在上海务工的龙能出车祸身亡,留给刘某会的,是年幼的子女、双目失明的父亲和患病的母亲。

因为家里缺劳动力,在幺嫂穆莲的介绍下,相邻乡镇的蒋某银到刘某会家上门入赘。结婚证显示,蒋某银与刘某会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蒋某银生于1970年1月,和刘某会同为文盲和农民。2014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

2012年12月14日,刘某会(左)和蒋某银的结婚登记照。刘某会在一审庭审时称,婚后不久,蒋某银就开始无缘无故地对她和孩子以及公公婆婆实施家暴。

说起蒋某银,刘某会的公公龙夏孜说:“他根本就没把我当人,也没把我的孙子当人。打我们就好像大人打娃儿一样,想打就打。”

蒋某银堂哥蒋文盛回忆说,蒋某银家中兄弟姐妹8人,其排行老四,身高1.6米左右,脾气暴躁,几句话不投机就会卷起袖子打人。

因为担心蒋某银的报复,原本有离婚想法的刘某会忍气吞声过日子。她的忍让,没能让蒋某银收敛。

刘某会的女儿龙梦筱告诉澎湃新闻,继父第一次想强奸她发生在2019年8月六年级暑假的一个晚上。那晚,因为家中收谷子,妈妈刘某会需照看收回来的稻谷在屋外睡。仅穿内裤的蒋某银把屋门关上后,就喊她到二楼楼梯口的位置。在楼梯口处,蒋某银强行脱她裤子和衣服。

龙梦筱说,她拼命反抗,裤子被蒋某银扯烂了,终究没让蒋得逞。最终,蒋某银用手侵犯她,导致她出血。

龙梦筱说,事后她告诉了妈妈,但她们都很怕蒋某银,也怕被人笑话、瞧不起,更没敢报警。她说:“如果当时报警了,也许不会有后面的事儿。”

刘某会在庭审时说,为了防止蒋某银强奸女儿,她一直提防着,蒋某银还对她说要龙梦筱做他的小老婆。

蒋某银再次要强奸龙梦筱发生在2020年7月8日,即案发前一晚。据刘某会的说法,那日晚上9点左右,前往镇上赶集的蒋某银因为打牌,回家吃饭较晚。当晚11点左右,龙梦筱从二楼的卧室到一楼洗脚时,蒋某银对龙梦筱说,他老家的宅基地补偿款交给她保管,并让她带好妹妹。

刘某会称,蒋某银把钱给女儿,是要女儿做他小老婆。龙梦筱拒绝,后来蒋又反复说补偿款的事,还说龙梦筱不听话,并让她跪了一个多小时小木凳。

刘某会称,看到女儿跪得太久,她让龙梦筱起来,但蒋某银却突然扑向龙梦筱,称要和她发生关系。她急忙将仅穿着内裤和上衣的丈夫死死抱住。丈夫扇她耳光,打她,她始终不敢松手。其间,蒋某银还脱下内裤,露出生殖器。

龙梦筱说,她当时也不敢走开,蒋某银后来称“一定要将她睡到”,并称“(次日)早晨要在门前公路上强奸龙梦筱给路人看”。“我是你的女儿,你不能这样对我。”龙梦筱说,她当时哀求,但蒋某银并未理会她。直到7月9日凌晨3时许,看到被母亲死死抱住的蒋某银俯卧在沙发床上没什么动静,她才上楼睡觉。

蒋某银刑释后,将龙夏孜老两口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在柏家镇一老旧房屋租住。

刘某会当庭称,女儿上楼后,蒋某银又重复说天亮后要在公路边强奸女儿给路人看,并且还对她扇耳光、拳打头部、脚踢后背。因为不敢还手,她只能把蒋某银抱住。她担心蒋某银假装睡着,在沙发床外侧挨着他,防止他上楼。

刘某会当庭供述称,她躺着时想起丈夫说过的话,以及过去8年遭受的家暴屈辱,越想越气,也担心天亮后丈夫说到做到,她觉得“防得住今天,防不住明天”,就决心打死丈夫然后自杀。

刘某会称,她在床边坐了一会,到堂屋拿起家中打石头用的铁锤回到卧室。回房不久,她挥起铁锤,朝床上的丈夫乱锤。其间,她只听到丈夫喊了一声“哎哟”。她停下喊了几声丈夫名字,没什么动静,打算挥锤自杀时,想起孩子太小又下不了手。

锤杀丈夫后,刘某会让小女儿去通知了幺嫂穆莲。穆莲去看过现场后,随即报告给村干部,村干部报警。刘某会则在现场等警方的到来。经警方鉴定,蒋某银系脾破裂大失血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施暴者已停止不法侵害,不属正当防卫

梁平区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0月30日以刘某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梁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3日,梁平区检察院将案件转至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一审庭审时表示,蒋某银已经睡着,犯罪已经终止。刘某会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刘某会也有自首、获得死者亲属谅解等情节,量刑可从轻。

为刘某会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当庭认为,刘某会的行为,是针对正在实施强奸犯罪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防卫措施,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蒋某银的死亡,但属于正当防卫。

刘召奎在法庭上称,案发当晚从23点到第二天凌晨3点,蒋某银持续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实施强奸,蒋某银具有继续作案的可能。刘某会面对女儿天亮后可能继续遭不法侵害,处于巨大恐惧之中,也具有现实的紧迫危险性。在龙梦筱被强奸的现实可能性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蒋某银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终止。

刑辩律师斯伟江和朱明勇均认为,刘某会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不属于假想防卫,因为现实的强奸行为已经发生,虽然有暂时的停止,但危险依然存在。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重庆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蒋某银欲对龙梦筱实施奸淫,在遭到刘某会阻止后多次对其殴打,刘某会持铁锤击打蒋某银头、胸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控辩双方主要分歧集中在刘某会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存在较大分歧。

法院认为,被害人蒋某银生前劣迹斑斑,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应予以否定评价。但刘某会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要立足具体案情,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准确判断。

蒋某银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欲奸淫继女,确属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但因遭到刘某会极力阻止未能得逞,随后蒋某银已经在床上睡觉,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现实、紧迫危险已消除,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虽然蒋某银扬言天亮后将当众强奸龙梦筱,但该扬言并未形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法院认为,刘某会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蒋某银以后再次性侵龙梦筱,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故意杀害蒋某银,属于防卫不适时,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刘某会出于剥夺蒋某银生命的故意,持铁锤击打蒋某银头、胸等致命部位导致蒋某银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辩护人关于刘某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除了对家人施暴外,蒋某银还因殴打村民被警方立案。他死后,警方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刘某会一审庭审时当庭表示,蒋某银当时是俯卧在床上,但睡没睡着她并不清楚。龙梦筱告诉澎湃新闻,她在配合警方调查时也表示,蒋某银是躺在床上的,但不清楚是否睡着了。

研究正当防卫制度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如果公诉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蒋某银在案发当时已睡着,即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劳东燕说,如果确如刘某会及相关证人证言所称,刘某会的丈夫之前有过意欲强奸继女的行为,案发前又有相应的行动,则当时刘某会面对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想出来的。判断案发当时不法侵害到底有没有结束,应该站在行为当时来判断,而不是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简单来说,就是要采取行为时的标准,不应当从事后的角度,考虑他到底是要继续强奸还是当时就已停下来。只有采取行为时的判断标准,才是合理的。这也是“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明确表明的立场。

一审判三缓三,被告人暂未提出上诉

对刘某会如何量刑的问题,重庆市二中院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刘某会的裁量刑罚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

首先,刘某会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法院认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本案因蒋某银欲奸淫刘某会女儿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此外,刘某会在同蒋某银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蒋某银多次威胁要奸淫其女儿,并扬言要在公路上当众奸淫。在此情形下,刘某会因激愤、恐惧而产生把蒋某银打死的念头,进而持铁锤击打蒋某银致其死亡。

据此,刘某会的犯罪属于为防止其女被奸淫并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精神受到重大损害、不堪忍受而杀害施暴者、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这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更符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刘某会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中,刘某会杀害蒋某银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刘某会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刘某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案中,刘某会无犯罪前科,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案发当地村民委员会及群众亦证实刘某会平时无不良行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如果对刘某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重庆市二中院最终认为,刘某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刘某会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刘某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今年1月29日,刘某会就已经被批准取保候审。对于目前的判决结果,刘某会本人是能接受的,她非常后悔当初认识蒋某银并与其结婚。如今刘某会要考虑的,是身体恢复后,努力地和三个孩子一起好好生活。

刘某会的辩护律师刘召奎6月24日在电话中告诉澎湃新闻,对于案件的判决他不便发表任何评论,目前刘某会还未提出上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龙能、龙梦筱、龙夏孜、穆莲、蒋文盛均为化名)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