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6月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政协原副主席余治平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余治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退出受贿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余治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余治平担任来宾市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中共来宾市委秘书长、来宾市政府副市长、来宾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承揽、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广西翔卓投资有限公司、谭某等7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40万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治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余治平归案后如述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出部分赃款,主动缴纳部分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总台记者 邓君洋 傅琦恩 通讯员 卢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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