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共生育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四个子女。其中,老二钱某甲于2002年10月被确定为三级肢体残疾,2009年1月至12月享受国家低保待遇。2009年2月,陈某某立下代书遗嘱,表示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位于广州市滨江西路某房屋及全部存款、保险等,均由老二钱某乙一人继承。因为这份遗嘱,兄弟姐妹四人争执不休。钱某乙为此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按照遗嘱由他一人继承父亲财产。 广州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某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钱某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判决由钱某乙向钱某甲支付补偿价款10万元等。(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陈康秀、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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