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家公司对销售员实行无底薪的提成制并制定奖惩措施,员工陈先生因未达成业务量、存在退货等,连续两个月的工资为负数,提出辞职后又被拒绝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台州市路桥区法院日前判决,公司应支付陈先生工资、经济补偿金计8.8万余元。 陈先生在这家公司从事销售多年,后公司经营人变更,实行无保底工资的提成模式。2021年1月起,陈先生到手的工资断崖式下降,三月、四月出现负数,要倒贴公司1600多元。4月,陈先生提出辞职,公司认为其系擅自离职,拒绝补发工资和补偿金。陈先生申请仲裁后,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年11月裁决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陈先生与公司都不服,均向路桥区法院起诉。 公司方表示,其未向销售人员承诺保底工资,施行的是无保底工资的提成模式,陈先生因未达成业务量、存在退货等造成工资减少甚至出现负值。 工资明细显示,陈先生去年1~4月的实际工资分别为1763.64元、591.71元、-1319.92元、-312.31元,被扣钱主要是因为客户退货、账款逾期,但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在陈先生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当年2月~4月的工资计发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在扣除其已缴纳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后计发工资。陈先生提出辞职是迫于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出现倒欠的情形导致,故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表示,据《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单位有权依法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补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鼓励待遇等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对销售岗位制定的奖惩制度须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公司政策如何变化、业绩如何波动,劳动者只要正常付出劳动,拿到手的工资不能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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