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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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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09:2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离婚案,原告男方在起诉离婚中,要求分割被告女方父母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理由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2004年通过网络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女。起初二人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华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果,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关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意见分歧较大。

原告称,被告性格强势且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自己有能力给孩子良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被告则表示,两个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顾,应判归她来抚养。此外,原告认为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则认为案涉房产系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赠予自己,应属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故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原被告分别自行抚养长女和次女。

关于案涉房屋归属问题,张华明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该房产购买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单独所有,故认定案涉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张华明说。

最终,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离婚,两女儿分别由原被告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记者 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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