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为名, 在多个微信群“表白”, 并多次在家门口蹲点, 持续骚扰已婚邻居, 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是否构成侵权? 梁女士已婚, 与秦某素昧平生。 梁女士在业主群 偶然组织了一次团购, 秦某参与团购后, 对梁女士暗生情愫, 持续追求梁女士, 不仅在多个微信群“表白”, 还在梁女士家门口徘徊、张望、敲门。 梁女士明确拒绝后, 秦某仍不停止。 梁女士将秦某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秦某立即停止侵害隐私权, 书面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提交了视频资料、 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等材料 以证明其主张。 经过审理调查, 人民法院查明梁女士所述属实。 人民法院认为,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 是人格权利的重要部分, 秦某的骚扰行为 已构成对梁女士隐私权的侵害, 判令秦某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 我国公民享有生活安宁权益,保护该权益是实现个人幸福生活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民法典》的明确保护,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 二、以爱为名的骚扰不是浪漫,而是违法 追求表白行为的基础前提是尊重,要尊重被追求者的人格尊严。而以爱为名的骚扰者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无法接受被拒绝。在被拒绝之后,容易出于自我满足和自我感动做出极端的反应,甚至是恶性伤人的报复行为。 本案中,秦某在微信群中“表白”梁女士被明确拒绝后,并未停止“表白”行为,而是采取了持续在梁女士家门口徘徊、张望、敲门的骚扰行为;以及在其他多个微信群持续向梁女士“表白”进行宣泄,并引起其他微信成员的关注和追随调侃。秦某这种以爱为名的骚扰,已侵扰梁女士的生活安宁,构成对梁女士隐私权的侵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认定标准 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与他人之间存在人际关系,同时也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习得人际交往中的准则和限度。对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认定虽然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判断过程,但其认定标准不宜仅以加害者或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超出社会一般理性人的合理忍受限度为标准。从外在表现来看,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骚扰的次数、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认定。 陈 燕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强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班组长 我们要鼓励睦邻友好的邻里关系,也要尊重个人的独立自主和私生活边界。要学会尊重和欣赏,尊重他人隐私,共建安宁、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案中,秦某作为追求者未保持理智、理性和克制,其行为已超出一般理性人的正常边界,持续不断的骚扰行为,对被追求者梁女士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当的影响。 本案是以法律手段拒绝以爱为名的骚扰的典型案例,使公众对骚扰行为的违法性有更加深刻的认识。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的骚扰行为。本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的力量,是给骚扰者以法律制裁的警告,给被骚扰者以拒绝的勇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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