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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女官员“通奸”侵犯隐私权了吗?
山西落马官员为最早曝出有“通奸”情节女官员。中纪委近日转发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山西省一日内四名官员被“双开”,其中两名女性均与他人通奸。这是纪检系统对外披露的多名有通奸情节的落马官员中,仅有的两名女性官员。(11月27日《京华时报》)
作为首例被指与他人通奸的女官员,自然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对于中纪委的通报,社会舆论有肯定,也有质疑,通奸一词适用于女性官员身上吗?通报这样的案例是对官员隐私权利的一种侵犯吗?
或许有人认为通奸只是个人的生活作风的问题,属于道德节操范畴,与工作并无多大关系,真是这样吗?官员有着特殊的身份,代表着公共意志丶权利丶责任和义务,还代表着公共形象,其私生活与本职工作都存在着莫大的联系,并且其通奸的男性对象是谁,更关乎着这起事件性质的定义。一个女官员的通奸行为,让人们第一想到的就是性行为。其实世界上从来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情,如果爱和情不须要理由,只能是动物的本能!说白了,官场通奸的丑恶,无非是有人看上了权力有无限的含金量,是万能魔杖,故而有女官员不惜血本去整容,不顾忌亡党亡国,去招诱上级领导同志。正是通过这种手段各取所欲,这样的通奸恐怕已不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果官场清正,借阳光公开透明-回有何不适?常见平凡的异性狗狗在大街上的行为艺术,才是真正的不为政治不为钱。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当然也有隐私权。但是有官位职级的公务员显然与普通人的隐私还是有区别的,官员的个人行为和婚外私生活与公务行为未发生一点碰撞和火花,那么则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如果这些行为影响到了公务工作上,那么显然这样的私生活是需要让群众知道的,更需要相关部门知道的,何况隐私变成了阴私,更不能以隐私权作为借口来掩盖事实。
在我国法律体系虽健全但有法不依的情况下,很多女官员不惜用美色来博得上位,置个人道德于不顾。而官场上的通奸,往往看起来两厢情愿,实质上是将公职与生理混为了一体,它与一般的道德败坏,并不在同样的危害层面,而是赤裸裸的性贿赂,权色交易可以生出任何孽种。虽然我国对于通奸这一行为没有列入刑责,但并不代表承认这一行为。中纪委官网曾刊文作出解读,现行法律没有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作出规范,但党内规定有惩戒措施。作为党员,有党的纪律和作风,有高尚的三观,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通奸虽未犯法,却是严重违反党纪的阴私,做出通报,何以算侵犯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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