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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落地,冷漠不再有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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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4:1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丨澎湃社论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正式实施。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该法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也被俗称为“好人法”。

在中国法制史上,无论是数十年磨一剑的《民法总则》,还是顺应民心的“好人法”条款,都将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特别是后者,“无条件”免除救助者的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体现了立法者的时代担当。

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传统法律一般主张“过错责任”,而这也造成了现实中“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诸多尴尬,毕竟客观的“过错”就摆在那里。在惯性推动下,之前的民法总则草案免责条款中,仍添加了“除有重大过失外”的限定条件。

然而,与“无条件”免责立法的社会效果相比,取消“重大过失”的成本几可忽略不计。如果没有无条件的免责立法为善行者“背书”,谁又能断言,在见义勇为的紧急关口,自己不会出现“重大过失”?

如果大家都明哲保身、望而却步,善行潜在成本过大,那么当年面对两岁女童被车碾压,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等,将如同传染病一般蔓延,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

在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不少立法中有着“撒玛利亚人条款”,即,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应免除法律责任。

虽然中西方文化背景不尽相同,但是一样需要以现代法律机制激励善行、弘扬社会道德。这次中国在“好人法”上迈出坚实的一步,运用法律的力量,为见义勇为者卸除“包袱”。

事实上,“好人法”条款为善行立法,并非《民法总则》的“破冰”创举。此前,在《侵权责任法》立法中,就已经明确:“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今,“好人法”终于落地生根,国家立法在持续“升级”中,传递出弘扬正气、挽回善心的强烈讯号,回荡着时代的法治强音,也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多做善行,让冷漠不再有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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