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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库的开通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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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4 10:2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以下简称裁判文书库)的开通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的烂尾,这两天论者已经有很多,但自己还是有些话,不吐不快。

起因是最近网上公开了一份文件,是最高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法办[2023]551号),其中规定:“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此后,这份通知的真实性也得到了财新、财经等正规媒体的确认。

也就是说,之后将开通的裁判文书库仅限法院系统内部使用,公众(包括律师等法律从业者)均无权使用。

消息一出,即刻引发整个法律界的众怒。

当然,说“法律界”可能还不够准确,毕竟法官群体还是可以继续享有一个完整的裁判文书数据库,而且少了公众监督,应该更开心才对;只是对于那些体制外的法律从业者而言,无论是律师、法务还是商用数据库的相关运营者……这个消息确实称得上是晴天霹雳。

而为何一个新数据库的开通会引发整个法律行业的讨论?新的裁判文书库与旧的裁判文书网又是什么关系?

其实裁判文书网的烂尾早已成为一个公认的事实,所谓的烂尾倒不是指网站的关停,而只是说最新的法律文书没能得到充分更新。自2021年开始,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量就开始断崖式下跌,近两年也有大量呼吁法院系统重新重视文书公开的呼声,而就在半个月前,“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都还专门组织过一个主题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的线上讨论会,强调过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性。

如果说此前大家对于重振裁判文书网还抱有一丝幻想,那么裁判文书库的开通则基本可以正式宣告裁判文书网的死亡。

有一种比较乐观的看法还认为,裁判文书库与裁判文书网的关系是并存的,裁判文书库的开通并不意味着裁判文书网的终结。对此我的意见是,如果两者是并存的,两个数据库的内容也是共通的,那么官方也就完全没有必要花两笔钱来同时运营两个相同的平台,之所以要做新的数据库,肯定就是要让新的区别于旧的。在裁判文书网已经基本烂尾的背景之下,再开通一个新的裁判文书库,这个信号已经相当明显——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过去时,未来属于裁判文书库,后者将替代前者。

所以裁判文书库的开通才会令整个法律圈哗然。

裁判文书网与裁判文书库两个数据库,就其内容而言,应该并无实质性差别,都是各级法院的各类法律文书,其核心差别就在于公开的范围——前者面向整个公众,而后者仅面向法院内部。也就是说,自2024年开始,社会公众(包括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便很难再获取到像以往那样广泛公开的法院裁判文书了。

一般人或许很难理解裁判文书网的重要性,但对于法律相关的从业者而言,应该都知道它有多重要。

它的显性用处有很多,例如:

1.对律师而言,案例检索如今几乎是每个律师的基本功,对于一些相对小众或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案例检索是律师学习及精进相关法律业务的有效途径;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案件当中,律师也通常会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过往类似判例或是类案检索报告,将其作为法律说理的组成部分,以此说服法官;对于法律适用存在地域差异的业务领域(比如劳动人事领域),通过检索相关地区法院的过往判例,也有助于律师了解该地区法官的裁判倾向,进而才能更具针对性地出具法律意见,给客户以明确的行为预期。

2.对法学生或法学研究者而言,法院的裁判文书也是学习及研究相关法律领域的重要依据。比如民法巨擘王泽鉴先生就认为,案例研究是法律学习的基础。法院判例的研究与学习,也有助于法学生避免理论与实践的脱轨。在判决书的“本院查明”部分,学生可以知道法官是如何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学生则可以学到法官是如何进行法律说理的(当然,这种学习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律师等所有社会公众);法院的判例也是法学院教师进行法学教育的重要材料,法学学者开展法学研究时,法院判例也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对于一些从事法律实证定量研究的法学学者而言,缺乏足够的裁判文书对于研究工作的打击可以说是毁灭性的。

3.对于商用法律数据库的相关从业者而言(比如威科先行等数据库),裁判文书网里的文书也是这些数据库的直接来源,如果裁判文书网不再继续公开法律文书,也基本等于宣告这些商用数据库命运的终结。法律大数据不复存在,因为源头都已经没了。事实上,因为裁判文书网经常卡顿、崩溃,检索功能也不便使用,所以公众直接使用裁判文书网的频率其实并不高,律师进行案例检索通常都会依赖于这些商用的法律数据库,而这些数据库的逐渐消亡,最终也就会影响到整体法律从业者的工作。

还有其它显性的用处,就不一一列举了。

除开这些显性的用处,裁判文书网更大的用处其实还体现于隐性的层面,援引何海波教授的话就是:

第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裁判是“良心活”,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第二,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看到,绝大多数判决是经得起检验的。

第三,明晰法律规则。判例是法律的最好说明、行动的最好预测。

第四,促进社会信用。法院裁判能够提供市场交易所需要的信息。

第五,辅助领导决策。科学决策有赖于良好的“数目字管理”。

其中,重中之重便是司法公正。道理很简单,文书的公开有利于司法过程的社会监督,如果一位法官知道自己写下的文书需要永恒地面对往后的所有公众、有可能被任何人看到,那他便更不敢作出不公正的审判。这也是为什么,即便之后最高院将可能开通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但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也无法代替一般性裁判文书的公开,原因即在于此。

当然,裁判文书的公开也会伴随一些负面效应,比如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等。但无论如何我们需要认识到,裁判文书的一般性公开,其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成本以及所谓的负面效应,尤其是,公开带来的许多收益并不是用金钱可以度量的,因为它关乎法治、公正这些无法被化约的基本价值。

可以预见到的是,尽管近几天整个法律行业哀鸿遍野,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但裁判文书库上线、裁判文书网烂尾的局面应该已经无法避免。

从裁判文书网到裁判文书库,不仅是法律行业的一个转变,也是更大范围内时代精神与社会思潮更迭的表现。这是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不可避免需要直面的现实,如何在新的时代浪潮当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是一项新的挑战。

“于是我们奋力前行,却如同逆水行舟,不断地被浪潮推回到往昔岁月。”

——颜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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