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商标错价一盒牛奶六毛钱,半小时接到18万多个订单,其中就包括本案中原告李某的4个订单。电商平台标错价的事并不少见,有的商家只能将错就错,硬着头皮发货,就当作“优惠大酬宾”“亏本赚吆喝”。但若错误设置的价格太低,产生的订单太多,可能成为商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此时商家以“标错价”为由反悔,但买家坚持发货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呢?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纠纷:电商标错价一盒牛奶六毛钱 半小时接到18万多个订单 2022年9月19日凌晨,品某公司天猫旗舰店的运营人员在推销一批进口牛奶,将店铺内23款牛奶的价格全部设置为不到六毛钱一盒。半小时内就有18万多个订单。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李某的4个订单。李某的4个订单购买的牛奶分别是原装进口全脂高钙早餐纯牛奶2箱200ml×60盒、原装进口全脂纯牛奶学生儿童高钙早餐奶1箱200ml×24 盒、原装进口有机低脂高钙早餐纯牛奶1 箱200ml×24盒,原价为433.8元,优惠333.66元,李某仅支付了100.14元,平均每盒牛奶不到6毛钱。 品某公司当日上午9时在天猫店铺首页发布致歉公告,称由于店铺运营优惠设置错误,导致产生大量超低价订单,造成的损失金额也远远超出店铺承受能力,恳请消费者申请退款。9月19日、20日、21日、22日,品某公司多次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异常订单消费者发送致歉短信,并请求消费者在后台申请退款。 顾客:坚持要求发货遭拒 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李某不愿意申请退货,坚持要求公司发货,遂将品某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确认在下单当日上午11点左右,曾收到语音电话让其取消订单并补偿5元的优惠券,其自认已收到5元和8元的红包,但他坚持认为品某公司以低于市面价格吸引消费者进店选购但拒不发货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判令品某公司履行发货义务并对四个订单赔偿2000元。 品某公司辩称,按照常理,商家不可能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工作人员过失操作而使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产生重大误解,品某公司请求撤销该订单合同。且公司发现超低价异常订单后,已及时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并作出撤销订单的意思表示。虽公司没有发货,但已向李某等消费者进行了一定补偿。如要求公司对产生的18万笔订单均履行发货义务,将使公司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失,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院: 公司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订单价格存在重大误解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品某公司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截图、案涉牛奶历史订单的单价记录等证据,李某购买的价格与成本价、平常销售价相差较大,即便考虑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能会开展促销活动,也不符合商家的正常销售行为。同时,考虑品某公司在售出当日即电话联系、发布店铺致歉公告、连续数日给消费者发生短信致歉并请求退款等因素,法院认定品某公司错标案涉牛奶价格,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品某公司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订单价格存在重大误解,李某要求品某公司继续发货并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综合认定优惠价格设置错误与商家真实意思相悖 在电商快速发展的今天,类似因商家后台操作失误、系统运行错误等原因导致商品价格错乱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商家优惠价格设置错误,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时,应考虑是否发生了错误的认知事实且该事实是否系商家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应结合优惠幅度、优惠时间、历史销售记录以及商家行为来进行综合判定。 一是优惠幅度和时间。一般来说,商家对商品进行促销活动前会进行相应的宣传活动,以确保消费者知悉并吸引消费者购买。如果商家未进行事先宣传而在短时间内将商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并且这种降价幅度超出了销售成本的正常范围,那么这种优惠价格设置可能存在异常降价的情况; 二是历史销售记录。如果商家在之前的销售过程中从未出现过如此低价,或者这个价格远低于历史促销价格,而商家并未因此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结合历史销售记录可认定优惠价格设置是否符合过往销售习惯; 三是商家行为。商家在发现优惠价格设置错误之后,有没有及时采取更正措施、有没有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及时对消费者损失进行弥补等纠正行为,可作为商家真实意思认定的参考因素。 同时,也应当考量该错误事实是否对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如大量消费者在短时间内购买了优惠商品,并且这些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比如某些专门搜集各类商家优惠信息的群组,将优惠信息在朋友圈、群聊中广为传播,大量接收优惠信息的人按照优惠价格下单交易,那么这样的消费行为短时间内即可形成一定范围的消费示范和模仿效应。本案中,近半小时内即有18万多户买家下单购买,虽每笔订单金额不高,但发单频率高、数量大,如以该案为导向要求商家依约履行潜在的批量订单,将给商家造成上千万的损失,增加了整体电商市场的运营成本、交易成本与信用成本。错误事实发生后,商家也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并向买家支付了具有补偿功能的优惠券和一定面额的红包。由此可综合认定优惠价格的设置错误与商家的真实意思相悖,继续履行订单将造成较大损失,从平衡相对人信赖利益与减少错误交易成本的角度,应为商家建立一定的容错纠错机制。 本案充分发挥了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以首案判决为潜在的18万笔订单纠纷的审查认定提供参考依据,为群体性纠纷的公正裁判树立了风向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 整合:陈欣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青年报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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