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过度吝惜肖像权是自信缺失
文萃报载:7月18日,黑龙江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核查。途中遇阻,记者拍照留证,鹤岗市一位市长不愿意进入镜头,这位副市长强令记者删除他的照片,并称自己有肖像权,记者没有资格随便拍。那么,记者拍副市长,是否侵犯其肖像权?此事引来热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于是,热议中有不同说法的碰撞: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员的肖像权应予尊重,自我维权合理合法;有人说官员的责义行为代表着公众利益,公众利益至上,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应让其肖像权受到限制成为有限权利,官员的肖像权不得抵制公众的民主权;有人认为如果记者因采访报道想拍就拍,干扰了政府公务,有涉滥用监督权;还有人认为,肖像权只能适用于私域范围,无论发生正面还是负面的公共事件,肖像权应该服从公共利益和事件真相需要,而不应是挡箭牌。
司法解释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其体现主要是精神利益。对肖像的享有、使用和保护,虽然有法可依,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忽略却是常态,完全绝对依法更不可能。我们每天在各类媒体上看到海量视频、照片里的“肖像”,其中使用者不乏“营利”目的,不可能都经“肖像”主人同意。要是一定考虑“肖像权”,无非一是彻底撤掉画面,二是将“肖像”全部盖上马赛克;只怕是用量太大让世界发生马赛克荒。事实上,特别在意“肖像”权和作用的是那些公认或自以为有商业价值的人,尤以影视文体红人为甚。他们日思夜想出镜上位,一夜成名后恨不能青春永驻长虹在天风光无限永远置顶头条,沽来滚滚银两,其“肖像”权和利贵不可言,远远超越了精神利益。
在政治领域的官场,肖像的运用难免诡异。真正做到多把镜头话筒和版面留给百姓不过是社会奢望。由于治国理政的需要,上镜权和话语权通常在三个代表们手中,百姓法定的知情监督权往往通过主渠媒体得以体现。当看到人民公仆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无不为可能提升幸福指数充满憧憬,并对官员不忘感激;当看到不法官员的肖像和行为时,无不失望和痛恨。适逢自媒体加多媒体时代,官场众生相很容易公开与百姓见面,那些一不小心被曝的不雅肖像,一定让肖像的主人悔青肠子。也许由此让一些官员患上了“肖像权”恐惧强迫症,即便是打伞发笑都要谨慎,不得不低调面对记者和上镜,努力自我捍卫“肖像权”。
其实,只有大革命时期敌占区的我党地下工作者才不露行踪,如今只有上不了台面见不了公众的行为才害怕阳光。公开公务和采访报道都是职务行为,过度吝惜肖像权无非说明缺乏自信。一个以“人民”冠名的政府应毫无保留地让公众看到公务的全部,看到官员的真实,看到祸福的真相,是实干还是作秀,是“官肥”还是“民瘦”,是芬芳还是恶臭,公务的得失成败,干部的贪廉良莠,千万不要怀疑百姓的眼睛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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