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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惠阳公安分局的“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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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09:5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质疑惠阳公安分局的“依法办事”

    2009年3月21日,是湖南永州人唐庐山一家的黑色日子,这一天,唐庐山妻子罗玲在广东惠阳三和医院分娩时命丧医疗事故。据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该事故中,主刀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无证行医,手术过程中严重违规,造成了产妇罗玲死亡的既成事实。事故发生后,该医院当事人态度恶劣,竟然利用职权便利伪造证据,企图掩盖事故真相逃避罪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第五十六条规定,该案完全应予对号入座,依法立案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然而惠州市区二级公检法部门并不理会受害人的刑讼要求,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以“惠中法民一终字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将一桩事关人命的刑案作为普通的民事了断性处理,公然放纵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为了给亡妻讨回公道,同时为了法律的尊严,唐庐山一直未放弃控告和申诉的权利,网上舆论对唐庐山全家的不幸无不深深同情,质疑惠阳公安分局有法不依的做法。在唐庐山艰苦努力和多方声援下,惠阳公安分局却断然驳回了受害人的要求。2012年12月27日,惠阳公安分局书面回复:控告人唐庐山:你于2011年2月18日提出控告惠阳区三和医院医生李华维、宗姗姗非法行医医疗事故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惠阳区三和医院医生李华维、宗姗姗无主观故意犯罪,不构成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为弄清是非,让我们先学习刑诉法。本法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为此我们不得不请教惠阳公安分局,究竟该如何解读法律条文。首先,三和医院雇佣无证行医人员执业,并已造成就诊人员惨死的严重后果,即使是民事判决都已确认,公安分局凭什么一口否认,人命关天还属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吗?那么要致死多少人,如何死法才比“显著轻微”严重呢?第二,既然难以否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造成的命案,事故行为人当属医生,当无证无良医生的手术刀成了杀人刀时,纵算不属故意,难道连“过失犯罪”都难以构成吗?“过失”剥夺公民生命权利是法外行为吗?第三,受害人早于2009年命案发生时即要求追究刑责,当时因为广东省医学鉴定迟到,故延至2011年2月正式向公安提出书面控告,然而在具备人证物证俱在,嫌犯就在公安掌控的情形下,为何直到两年以后才给予“不立案”答复,这就是法律规定“迅速进行审查”的行为吗?



    幸亏刑诉法八十六条最后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余地,我们期待唐庐山申请复议后惠阳公安分局能做到依法办事,让死者瞑目,生者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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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2 10:57:11 | 只看该作者
让死者瞑目,生者心服。他们都难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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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宝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13-3-25 16:07: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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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无悔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13-3-23 17:12: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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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9 10:22:43 | 只看该作者
权力一直在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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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1:03:13 | 只看该作者
是不作为,还是故意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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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宝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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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1:32: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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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无悔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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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52: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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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玛西亚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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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1:43: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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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凤凰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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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7:14: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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