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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不是罪恶吗?
多年来,百姓对红色政权中的红顶官员的贪腐行为看在眼里、恨在心头、骂在嘴上,万众一声要求官员晒出财产。每年在全国两会上,越来越严峻的反腐形势成为舆论的焦点。其实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会议即提出将官员财产公示立法;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官员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八五立法规划,还有人大代表连续六年提交该项提案。然而,时过二十多年,有关方面称“客观条件不成熟”并未交付高层审议。国人看到的官场腐败倒是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智能,越来越无畏,越来越惊世了!
反腐大业事关政党生死存亡,决定国家民族兴衰和百姓生灵的祸福,理应真正实施阳光法案,其中制度的笼子约束权力,人民民主监督行政,阳光照进官员家底,官员自律自廉,重典严惩奸官,而呼声最高的要数官员财产公示法规早日出台。
值得商榷的是,有位署名冯克利的先生于6月3日在《经济观察报》提出了“改革不是清算罪恶,财产公示可缓行”的新思维新观点。他断言“财产公示难治腐败”,同时为“改革”作出“不是清算罪恶”的定义。为此,我们不得不质疑: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难道不是改良旧体制或革除各种体制内外的种种弊端吗?某些罪恶难道成了超然于改革之外的国家级保护的“国粹”?贪腐如果不是罪恶,谈何生死存亡?既是罪恶为什么不能清算并惩处呢?现在全世界大多数政权无不以公示官员财产作为反贪利器,用之则功能神奇,“放之四海而皆准”,为什么唯独放之中国而不“准”?我党是“无产阶级”政党,九十二年从未易旗改姓,从未隐瞒自己的的政治主张,如今是天下第一大党、第二经济大国,但不允许每一个分子谋求法律政策规定外任何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的任何特权。多少年来那么多党员高官成了“有产”者、“暴富”者,至少也要说明来路吧。官员财产来得正当,扪心自问俯仰无愧,那么“带头致富”后推广经验让百姓“后”富起来不也是一种义务?既然“改革不是清算罪恶”为什么拒绝财产公示呢?冯文称“改革的首要目的是建立一种阻止腐败发生的体制”没错,但改革已30多年了,腐败阻止得如何?难道离“最危险的时候”还远吗?我党夺取天下才用了28年,莫非公示官员财产比抗日倒蒋还难吗?
“财产公示可缓行”,该谁窃喜叫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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