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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开证券原副总裁讨薪的背后:月薪10万,因遭监管处罚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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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9 12:0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公司)与其前副总裁黄达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达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于2003年3月1日入职粤开公司,岗位副总裁,月薪超10万元。
南都湾财社记者梳理发现,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工资情况、绩效奖金、劳动关系解除、休年假等几大问题上。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黄达明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黄达明获赔绩效奖金39.05万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40.34万元,共79.39万元。
券商薪酬一直是外界关注的重点。而从上述文书中,可以一窥券商高管薪酬、绩效奖金的真实水平。
月薪超10万元
在工资情况上,黄达明主张其工资标准为月工资税前100400元(固定部分),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另有浮动奖金(实际上就是绩效工资),2020年11月的固定工资没有足额发放,实际发放54110.6元,存在差额。黄达明据此提交了银行明细。
粤开公司对银行明细的真实性认可,主张黄达明月工资100400(固定部分),但是每年发放12个月工资,另有浮动奖金(实际上就是绩效工资)。另外,2020年11月实际发放54110.6元,用100400元减去个税40181.4元、社保以及个人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6108元。
法院认为,关于工资标准,粤开公司与黄达明确认为每月固定100400元加浮动的绩效奖金。关于2020年11月工资,黄达明认可粤开公司为其缴纳了2020年11月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数额表示不清楚,故法院对粤开公司关于上述情况的主张均予以采信,对黄达明要求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年总利润1.2亿,高管总奖励10%
关于绩效奖金,黄达明主张2015年至2018年其分别获得奖金2429192元、874475元、702105元、588260元,2019年其超额完成任务,收入和利润两项指标的达成率均超过100%,但粤开公司未支付奖金,2019年总利润为1亿2千万,归属于高管的总奖励为总利润的10%即1200万元,粤开公司共10位高管,其按十分之一主张奖金120万,2020年其按最低标准80万主张奖金。
即,黄达明认为,2019年和2020年,粤开公司共须支付200万元奖金。
不过,粤开公司主张因黄达明2019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因其本人原因导致黄达明及粤开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罚被扣减50%绩效奖金,其2019年实际应发金额为213000元。2020年黄达明不再担任副总裁,且自2020年5月起不再提供劳动,无需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奖金。
法院认为,关于2019年绩效奖金,根据粤开公司提交的黄达明离任审计报告显示,黄达明2019年收入及利润完成情况均超过100%,根据KPI指标评价,收入权重30%及利润权重40%,均全部完成,黄达明2019年绩效考核得分应为88.4分。根据粤开公司提交的2019年高管绩效发放明细计算,黄达明绩效系数应为优秀1.1,个人系数应为11.8(职级系数0.9×考核系数1.1×在职月数12),个人绩效=总奖励/总系数×个人系数。粤开公司认可黄达明2019年绩效应发426000,故在进行合规问责扣发绩效前,黄达明2019年的绩效奖金应为781000元。因黄达明承担管理责任的私募资管业务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粤开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粤开公司依据《粤开公司合规问责办法》第十三条及附件1的规定扣发黄达明50%绩效奖金并无不妥,故在进行合规问责扣发绩效后,粤开公司应支付黄达明2019年绩效奖金390500元。
关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绩效奖金,黄达明认可《岗位调整通知》的真实性,其自2020年9月28日起不再担任粤开公司的副总裁,而《高管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亦载明高管考核以年度为考核周期,2020年其任职时间不足一个完整的考核周期,且考核周期内发生岗位调整,其虽主张仍然享受高管绩效奖金,但未举证,粤开公司对黄达明的主张不认可,故法院对黄达明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绩效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被监管机构处罚遭解雇
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2020年11月30日粤开公司向黄达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劳动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薪资结算至2020年11月30日。
针对合同解除的原因,粤开公司解释,因黄达明未能依法合法合规履行职责及勤勉尽责,导致其本人及粤开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并在官网公示,属于严重违反规则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故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粤开公司以此为由与黄达明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本院对黄达明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上,黄达明主张其自2018年开始每年享有15天年休假。2019年休过年休假,休过几天不记得了,其他年休假未休。
粤开公司认可黄达明自2018年开始每年享有15天年休假,2019年休了10天年休假,其他未休。黄达明认可粤开公司主张的2019年休了10天年休假。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黄达明自2018年开始每年享受15天年休假,2019年休了10天年休假。粤开公司应支付黄达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03409.21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是,粤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黄达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绩效奖金39.05万元。二时,粤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黄达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0.34万元。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王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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