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丛萍 济南报道
7月21日,山东省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据通报,纪某在与妻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纪某先后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最终同意离婚,但主张纪某具有重大过错,要求纪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主张自己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付出较多,要求纪某补偿1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妻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对导致离婚具有重大过错,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王某在日常生活中对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有权请求家事补偿,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纪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家事补偿金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纪某严重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王某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对抚育子女、照料家庭付出较多,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补偿。人民法院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依法支持了王某关于损害赔偿及家事补偿的主张,抚慰受害方,惩罚过错方,发挥了家事审判明辨是非、伸张正义的规范警示和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