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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单位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最高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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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09:3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单位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最高罚款50万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宣传处 供图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7日举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8章58条,结合广东省情实际,注重衔接政策,针对问题立法,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指出,该条例以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为基础,细化了相应环节措施。其中,在归集环节,规定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格限制列入补充目录的范围。

该条例规定,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同时,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该条例明确,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规定,有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为避免滥用泛用失信惩戒,该条例对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严格规范。条例明确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并对已悔过改正轻微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予以适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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