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光星 近日,南开大学3名教师因同时被学生实名举报而引起广泛关注。三位学生举报的是三位不同的教师,举报内容也各有侧重,但之所以能够引发舆情,除了各种自媒体将“三人同时举报”、“实名举报”、“集体举报”等与“南开大学”这所名牌大学进行捆绑作吸人眼球的标题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三起举报中都涉及到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性行为,有的举报人甚至直言不讳自己曾与被举报教师之间存在师生恋的关系。 网友中不乏对被举报老师甚至南开大学的各种谴责之辞,但也有网友根据以往围观热点争议事件的经验,称先别着急下结论,“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还有人抱着看热闹的吃瓜心态表示,坐等后续反转。 “真正的性同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南开大学5月13日 的最新情况通报,其中一位被举报的李XX老师“存在与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等问题,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李 XX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给予其解聘处理”。 该情况通报中并未涉及另一名学生所称自己被教师灌醉并被其强奸的举报内容。
南开大学通报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该学生的指控查证属实,则被举报教师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利用女性的醉酒、药物麻醉、熟睡或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的,都是对被害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构成强奸罪,应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即便事后被害女性又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或者建立恋爱关系等,也不会改变之前行为构成强奸的定性,只是,当被害女性为成年人时,这种情况下的证据搜集和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此外,教师与学生之间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舆论对该事件的讨论中,也多次提及不久前的“房思琪事件”。《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所描述的老师与13岁女学生之间的性关系,在我国当前的刑法规制下构成犯罪无疑,类似事件一旦被曝光,公众对这种行为的评价也较为一致,都会认为年幼的女学生一方是性侵犯罪的被害人,教师一方应受到惩罚。 但此次针对南开大学教师的举报中所涉及的师生恋部分,女学生一方却没有获得如此一致的社会同情,原因就在于该师生关系中的女学生一方已经是成年人,不再像小学生那样具有明显的弱势地位而容易获得舆论的同情。 根据《刑法》第263条所蕴含的14岁的性同意年龄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即便获得了该幼女事实上的同意,该行为也仍然构成强奸罪。其原理在于,“真正的同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自己是在对什么作出同意;第二,当事人有自由意志说yes或no。这就要求,有效的同意,需要当事人真正理解其所做决定的意义、社会背景及相应后果。 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年幼无知、社会阅历尚浅,并不真正理解性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所以其事实上的同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同意”;作为年长一方的教师与其发生的性行为,实质上是对该幼女的性剥削,因而法律有必要将此情形规定为犯罪从而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理解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女性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之间性行为的同意年龄提高至了16周岁,即如果一教师与其不满16周岁的女学生发生性行为,即便获得了该女生事实上的同意,该教师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我国法律如何看待师生恋? 我国《刑法》对教师与学生之间合意性行为的规制止步于16周岁这个年龄界限,16周岁以上的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合意性行为不在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但这是否意味着大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师生恋就是正当的?学校是否有必要对该行为进行规制? 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大多是成年人,具有基本的是非观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性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所以其基于自愿而与大学教师发生性行为或是建立恋爱关系是私人领域的事情,学校无权加以干涉。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校所特有的权力体系,授予了高校教师对与学生有关的诸多事项的决定权,例如对学生课程成绩的打分、论文的评定等都会影响到学生在校期间的利益得失,有的甚至会延伸至影响学生以后的求职生涯,导致学生往往会屈服于教师的权力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在这样权力、地位明显不平等的双方之间,不可能存在着真正的性同意,因而高校有必要对此类披着“同意”外衣的性行为加以规制,以防止教师滥用手中的权力攫取性利益。 | 《不能说的夏天》剧照 此次南开大学对李XX老师予以解聘的理由,是其“存在与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等问题”,对举报人所称的其与女学生之间的恋爱关系在通报中未有体现。从逻辑上讲,女性包括了女学生,既然南开大学禁止教师“与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必然也会禁止教师与女学生之间有不正当关系,由此可推导出南开大学对李XX老师的处分是前文第二种观点的体现。 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讲,我国尚未有法律明确禁止大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自愿性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多项严重违法的情形,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种情形即为“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教师法》中的“教师”,指的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故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大学教师。但在此之前,我国的《教师法》中并没有对教师与学生之间性行为的明确规定。此次修正案中新增该情形,可以理解为是对近些年来频频曝光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性行为而引发的社会广泛关注的立法回应。 但在政策层面上,禁止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有不正当性行为的规定不止一次被强调。例如,2014年,《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2018年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都明确禁止高校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具体如何落实,需要在学校层面制定详实的规制政策。 美国高校如何看待师生恋? 事实上,对师生恋进行规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美国为例,大学老师与学生之间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行为,在美国历史上曾被认为是私人领域的事情,学校无权加以干涉。但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女权主义运动者引入权力 (power) 话语对性行为进行了再解释,激进的女权主义者指出,强奸并不仅仅是一种性行为,而是一种暴力以及通过暴力对个人权力的彰显。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地位、权力不平等,使得人们不禁开始质疑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真正的性同意。 如今美国大部分高校都有对师生自愿性行为的规制政策,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总体来说,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建议类政策: 这类政策最为宽松,通常不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之间有性关系,但也不会禁止这类行为。例如,康涅狄格大学2011年的规定为:学校强烈不鼓励教职员工与学生之间的浪漫关系或性关系……即便该关系看起来、或者被相信是自愿的”。 第二类,部分禁止的政策: 只有在教师对学生负有直接学术责任时才对师生恋予以禁止,诸如教师教授学生的某门课程或者评估学生的论文等。例如,俄克拉何马大学曾规定:“在教职员工对学生具有权威或者控制的情况下,禁止教职员与学生发生双方同意的性关系”。 第三类,建议类政策与部分禁止政策相结合: 当教师处于教学指导地位时,禁止师生恋,但当教师未处于教学指导地位时则不鼓励师生恋。 第四类,绝对禁止的政策: 不管教师对学生是否承担教学、打分、指导等责任,所有的师生恋都严格予以禁止。 在美国的MeToo运动中,多位顶尖大学的知名学者在遭到性骚扰学生的指控后辞职或被解雇,这促使美国各大高校继续审视自己对师生自愿性行为的规制政策是否完善,所以上述四类规制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许多学校都在不断修改其政策。 2020年,有美国学者对包括常春藤盟校在内的55所美国高等教育机构,在2011年和2018年所采用的对师生自愿性行为的规制政策做了纵向对比,发现 越来越多的高校在这方面趋向于采用更加严厉的政策来限制或禁止“师生恋”。 在这55所高校中,有34所高校与之前相比修改了其规制政策,其中2011年18所学校有10所学校采取的是建议类政策,6所学校采取部分禁止的政策,2所学校采取混合政策。到了2018年,有6所学校对师生间自愿性行为改为采取绝对禁止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这6所高校中有5所对本科生和研究生 (包括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 进行了区别对待,规定教职员工与任何本科生之间的性行为都是被绝对禁止的;而涉及研究生时,则只有在该教职员工对研究生存在教学和指导关系时二者之间的性行为才予以禁止。 该研究所调查的五十多所高校,均强调了师生之间的权力不对等可能对学生做出真正性同意的能力产生影响,因此许多学校规定,一旦有学生对教师提出性骚扰的指控,由教师承担是否存在“同意”的举证责任,即便该指控发生于所谓的师生恋之间。 | 《老友记》剧照 禁止师生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有可能对第三方利益也产生负面影响,使其遭受不公平对待。 例如南印第安纳大学在其2018年的规制政策中指出,此类行为“使教职员工以牺牲其他学生的利益为代价使某学生获利,并且暗含着能否获得相关利益取决于教师的性偏好”。 为杜绝该弊端,美国许多高校规定教职员工对自己与学生之间的合意性行为有向校方报告的义务,例如匹兹堡大学2018年的政策规定:“在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该情形时,教职员工必须立即向其管理者、部门主任、院长或其他合适的更高职位的人员报告该合意性关系的存在。”在报告之后,对学生负有指导或评估职责的教师会被切断其与学生之间的关联,例如,该学生将被转出该教师的班级,该教师必须回避对该学生的论文评估等。 总之,美国许多高校在规制基于同意而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性行为有着详细的规制政策,违反该政策的教师将会面临相应的制裁措施。有了详实的制定规则在先,逾越红线者只需按照事先规定予以处罚即可。因此,关键在于各个高校对此类行为是否有具体的规制措施, 以及是否能够做到严格执行。 在此次针对南开大学教师的举报事件中,虽然校方做出了情况通报,但舆论仍有质疑声,例如,有网友指出,处罚涉案老师的“有违师德师风”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对老师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其中是否涉及衍生的学术腐败?等等。 可以看到,在此次举报事件中,学生不惜暴露个人隐私来举报教师,教师遭受舆论和学校规制制度的谴责,学校声誉遭受负面评价,学生——教师——高校,这三方主体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负面影响,没有谁是所谓的“赢家”。 这不是第一起针对大学教师“师生恋”的举报,只要高校配套的规制措施和政策执行不到位,这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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