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笑笑生是谁
今有一网友来网站反映宝安西乡邮政所办理邮政业务“灵活不足、原则有余”的“问题”,事情原委是:他投稿某省纪委主办的杂志社,稿费100元,汇单收款人是作者笔名。因本人事忙,第一次请人带上作者的身份证,代办人同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邮政员工说不行,除非汇款人将收款人的名字改成真实姓名,才能取款;第二次代办人加带了暂住证、公司证明,邮政员工仍说不行,除非收款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又一次无“功”而返。7月18日,已是取款最后期限,想想为区区百元几度往返已成“鸡肋”,又觉弃之不甘,作者便亲自登门,向大堂钟淑云经理说明情况,并希望见到邮政所领导,经理态度尚可,说原则上不行,待我请示领导再说。少顷,经理回话:我们领导说钱不多,他担保,取给你。“原则”终于松动,取款成功,虽说事小,网友却非常感动。笔者听罢,一时语塞,似乎难置可否,不便“是非”。
从大处讲,一个国家有法律法规,用之于调节和制约各种关系,作为功罪是非的尺度,维护社会秩序;从小处讲,百业有百规,以规矩定方圆,规矩是原则,是纪律,不仅要持之以严,还要人人平等。要是规矩成了“泥人张”手中的泥团,那是既可以捏出四大美女来,也可以捏出阎罗恶鬼来。
春晚有一个开锁的小品节目,说的是开锁公司的员工在为客户服务时,必须验证当事主人的真实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否则即便有主人的结婚照,物业的人证都免谈。“原则”得让主人一气之下砸锁取证,出示了几同等身的各类证件,简直有点“开胸验肺”的悲壮。有些夸张,有点搞笑,但你能说开锁工的过错吗?
不过如要把话说回来,“原则”并非没有丝毫“灵活”的余地。即使现行的法律也有“伸缩值”,法官判案也有“自由度”。一些如邮政服务性行业对一些不伤大原则,不生大风险的事是否可以完善一下细则,对一些较特殊的事例,是否可以给予尊重和理解。投稿廉政建设方面的杂志,免不了事涉腐败案例,有事有人,不无敏感,作者从正义出发举报或评论,又恐如当年河南的吕净一一样遭受报复,只好当一回新时期“地下工作者”,使用笔名或化名。当然这要邮局“理解”,以柳树的“灵活”代替松树的“原则”似乎有点为难人家,作者最好与杂志社“约法三章”:发文用笔名,“发钱”用真名并为作者保密,岂不省事?绝代奇书《金瓶梅》的作者署名兰陵笑笑生,至今不知作者真实姓名,要是出版社贴出发稿费的告示,突然冒出N个“作者”来,谁付得起大作的巨额稿费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