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7月25日,有乐视前员工微博上称,建设银行信用卡额度已被调整至1元。随后,有乐视员工称也遭遇调低情况,身边也有类似情况。26日,建行信用卡中心表示,根据乐视出现的经营情况变化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对部分相关客户启动了资信甄别和临时的额度调控措施,目前临时调控客户中的95%已恢复额度。 从客服工作人员“你是不是在乐视工作?”的问话,以及乐视前员工也被连带“限权”的现实,不难看出,这项信用卡额度的调低措施,似乎针对的是与个别企业相关特定群体。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业银行的建行,为控制坏账、呆账等金融风险,对调低信用卡额度,依法拥有自主权。从去年11月份起,乐视系公司陷入严重的资金链危机,多家公募基金下调乐视网估值。因为拖欠广告费、建设费等,乐视陷入被起诉要债的困境,而且大批员工正在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工资、奖金、离职补偿。 基于这些考量,建行作出乐视经营状况恶化、涉嫌经济案件的判断,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权调整乐视授信额度。一旦该授信额度被降低,该企业为员工办理的单位信用卡,信用额度也应随之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该额度被“清零”,也应是合法合规的。 可是,如果是不依赖于企业授信额度的个人信用卡,也被“殃及池鱼”,那么建行的这项措施,便有侵权之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之前,个人与建行签有信用卡领用协议,倘若没有连续三个月未还款、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等约定情形,建行单方降低个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显然有违契约精神。 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公司欠债,对员工工资的发放是未知的,银行基于这些担心,从信用风险考虑,调整乐视员工的信用卡额度是正常的。这其实说不通。既然法规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信用卡用户也没有出现事实上的违约,银行一方便不能以防范风险作为借口,抢先限制对方的合法权利,银行的做法涉嫌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对方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事件曝光后,建行方面也采取了“补救”措施,临时调控客户中的95%已恢复额度,如果这些用户中有因此权益受损者,仍可依法要求获得适当的经济赔偿。 而且,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对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责令改正、罚款等。如果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市场经济,不仅是市场的经济,更是法治的经济。作为商业银行,固然有市场的自由,也有接受法律制约的义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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