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老人自制酸菜网售9块9,反被买家索赔1000元。消费者要求索赔此举是有法律依据还是涉嫌敲诈碰瓷? 9块9网售自制酸菜 男子被买家索赔1000元 临近“315”,因涉及到“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网售9.9元的酸菜买家索赔千元”一事在网络引发巨大争议。 事件起源于3月1日,当事人林某在社交媒体发布的一则视频,视频中,林某的父亲被告知自制酸菜被人索赔1000元。 目前该视频在平台上已有超过7万点赞,4000余条评论,网民均对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情。
昨日晚间,当事人通过短视频公开回应此事,并透露了事件的具体细节。 根据林某在视频中的描述可以得知,买家投诉酸菜是三无产品,根据法条规定要求卖家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给了钱就会撤诉。 林某认为自己遇到了职业打假人,称自己不会给这个钱,并说到: “冒着打假名义的团伙你们的良心在哪里,你们以这种方式去谋取利益,坑害老百姓,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我若给你们,就会有千千万万个人会遭到同样的遭遇。” 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该事件在社交媒体引发广泛讨论,目前来看舆论几乎处于一边倒的趋势。 网民在对老人表示同情的同时,也纷纷质疑买家是职业打假人,有观点认为,知假买假,打着职业打假人的旗号索赔实际是变相敲诈的行为。 酸菜卖家到底冤不冤? 在该事件中,消费者索赔行为是依法维权,还是职业打假人在敲诈碰瓷,其问的关键在于,老人自制酸菜是否属于三无产品?需不需要标识后进行销售? 对此,有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事件来看,林某家自制的酸菜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是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产品),虽然可以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还是需要做一些产地,生产日期这类的基本标识的,若有必要的农产品也可以做一些专业资质检测。 因此买家索赔有一定法律依据,但从道德层面来看,如果买家是出于营利的目的性,为了1000元赔偿去进行打假,那这种行为确实不值得提倡。 职业打假人or职业敲诈人?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被索赔的往是一些农民群体,这些人缺乏一些基本商业食品法规,无意中给打假人带来可乘之机。 早在去年12月份,“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同样引发广泛关注。 当事人是四川一位猪肉摊老板,平时会在网上推销自制腊肉、香肠。春节前夕,一位山西网民看到他的某音后,主动联系他购买2000元的香肠。 事后,猪肉摊老板被买家起诉,原因是其香肠属于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并提出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判决,对原告买家提出被告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的通告可以看到,事件中的原告买家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费赔偿的案件,并且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可以看出,买家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肠的过程后,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是否要打包进行了沟通,说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 此案的判定也被广大网民认为是给网售土特产“撑腰”的一案,因此在“酸菜案”中舆论一边倒的支持农民老人也在情理之中。 正如罗翔曾说过的那样,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那么这个人很有可能是个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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