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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刹车致残:“低头族”的过错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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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08:0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吃饭看手机,说话看手机,走路看手机,坐车看手机,躺着看手机……如今,无时不手机的“低头族”,可得当心了!

北京的沈女士乘坐地铁时,站立于车厢通道,双手握着手机低头刷屏。后遇地铁紧急刹车,她不幸摔倒致残。为此,沈女士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此造成的巨额损失。但地铁公司以沈女士在乘车时未握扶手,一直专注低头玩手机,有重大过错行为,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九成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只应承担四成责任。

应该说,一审、二审判决之间的差距不小,尽管地铁公司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份额却减少了五成之多,也就是说,法院二审实际支持了地铁公司的诉求。这个终审判决对于受伤的沈女士,的确不是一个好消息。

为什么两次判决之间有如此差异?主要与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不同有关。一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受害者的沈女士,因为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就应这一“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当然,沈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承担次要的责任。

但是,从二审情况看,适用的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也被称为“严格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也规定,“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当然,这种“无过错责任”也不是无限制的责任,并不意味着,“低头族”尽可看手机,凡是有损害的“锅”,都得别人来背。《侵权责任法》还有一个“兜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再看二审法院对地铁公司和沈女士责任的认定,也较一审时发生了较大“逆转”。对于地铁公司,法院认定“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对于“低头族”沈女士,指出“站稳扶好系乘坐地铁基本的安全常识”,“对自己的安全连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亦未尽到,应属重大过失”。既然如此,二审判决“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也就于法有据了。

手机中的世界,并不是这个世界的全部。近年来,除了这起事件,“低头族”被抢、被盗等,呈现频发之势。对于“低头族”,精神享受固然重要,人身财产安全更须兼顾。比起微薄的赔偿,“地铁刹车致残”本身,已是一个莫大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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