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有人潜入昆明市西山区某农贸市场一铺面的家中盗窃2元,并被当场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该起盗窃案件在网络引发了部分网友的争论。有人在网上留言称,犯罪嫌疑人只盗窃了2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属于治安案件。也有人认为,不应以“入户”盗窃定罪,因为商铺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户”,指责司法机关滥用刑事程序。 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前,曾经只以“数额”作为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的标准,对主管恶性深浅、多次盗窃少量财物不加区分。之后,我国刑法增加了对“多次盗窃”的相关规定。可是入户盗窃和扒窃的行为日益突出,并衍生出各种恶性暴力犯罪的发生,行政处罚手段因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警示与惩治作用苍白乏力而屡遭诟病。 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从“多次盗窃”中提出来,与“多次盗窃”并列,加大了对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的特殊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现行刑法规定:一般情形下盗窃罪的认定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但是如果属于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情形依然构成盗窃罪。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扒窃的社会危害性更高,经常演变成恶性暴力犯罪如抢劫、强奸、故意伤害与杀人等等。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与暴力威胁程度的盗窃行为,理应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商业铺面是否属于刑法“入户盗窃”的“户”呢?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对经营、生活一体的如何认定“入户盗窃”,即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第一次盗窃地点系被害人自用商铺,生活起居、经营都在一间房内,应认定“入室盗窃”。 虽然,入户盗取2元被追究刑事责任,乍一听起来有些奇怪,它其实是法治日益严谨的产物,盗窃行为入刑标准,从之前单纯以数额定罪与非罪,再到强化“多次盗窃”标准,再到单列“入户盗窃”标准,这本身就是法治对公民安全诉求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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