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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尊重民意的法治大坑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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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8:52: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门峡市检察院近日以案件聚焦的形式,披露河南卢氏县秦某某被该县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援引的是陌生的条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是公诉机关炫耀工作成果的常规通告,洋洋得意于“深刻的法制教育”,但却迎来猛烈的批评。

用通俗的话来讲述这件事,就是一个农民在自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发现长得像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后顺手采了三棵——检察院自个也承认,秦某不是盗采,是“无意间采挖”。可见,秦某不存在主观故意,性质就是无意之错,社会影响轻微。

关键在于,为了这三棵蕙兰,秦某先是被行政拘留七天,而后再被县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官方骄矜于“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让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但官方没有预料到,舆论的反应确实对卢氏县不顾情理法的不公产生了“极大震动”。

误采兰花遭重判这类事情,不是孤立存在。2014年,河南辉县市闫亮在自家门口掏鸟窝,哪知是鹰隼,被判刑十年半。2016年,内蒙古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判一年徒刑,后改判。2016年底,摆摊打气枪的张春华在天津因持有枪支罪被判刑三年半。这些司法案例被批判具有两大特征:一是遭重罚的都是底层人,二是罪罚不等。

打气枪被重刑判决,不只是天津这一例,还有因为收藏***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例子,而作为量刑依据的那个部门规定,已经被驳斥得千疮百孔,但依旧有效地成为裁决标准。这次无意采兰花的案例,量刑援引的更是陌生的条例,同样令旁观者感到厌憎。

公检法热衷于在主观恶意极小的平民案件中,采取过度的重刑标准,已经在上述案例中显露无遗。与此同时,在官员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等经济型犯罪中——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实际影响都极坏——往往是轻打轻放,量刑就低不就高。两方面的量刑悬殊,对比鲜明,十分刺眼。

2016年春天,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调整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入罪的起点从5000变成了3万,3万至20万,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十年以上徒刑的起点从10万上浮为300万;2000万至1亿,无期;1亿以上,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可判处死缓。

这个解释出台之后,我们看见一些被控贪污受贿超亿元的巨贪,尤其是其中的某些省部级官员,性命得以保全。专门的司法解释,对照实例来看,对贪官一般不适用死刑,以及调整十年刑的标准,近似大赦。可在同时,掏鸟窝、打气枪、采兰花的坑越挖越大。

在量刑上表现出来的不公正、不平等,绝对不只是杜撰。不只是民情有体认有不满,司法体系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2017年4月,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时强调,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受诉法院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

沈德咏调研山东的时候,正值辱母杀人案舆论沸腾,量刑问题成为批判的标靶。沈德咏讲得很有针对性: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

像秦某某这样无意中采了三株蕙兰,拘留7天难道不够吗?拘泥于无人问津的条例动用重刑,是不是沈德咏所说的“走极端、主观主义与教条主义”?平民犯事就重判重罚,贪官犯罪就从轻发落,沈副院长强调的情理法为何不能统一、公平地体现在所有人身上?

总之,在类似于采兰花、打气枪、掏鸟案、收购玉米案这些主观恶意很小、量刑畸重的小民案例中宣扬所谓的“法治教育”,是欺软怕硬的懦夫做派,实质上是对社会正义、法律公正的背离。最该受再教育的,恰恰是将这类判决视作成果的司法人员,他们根本不是法治,而是在给法治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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