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有风险,卖鸟也不例外。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深圳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王鹏之所以获得如此重的判刑,主要因为他出售的两只小太阳鹦鹉不普通,属濒危野生动物。因为卖鸟而受到刑罚,这样的遭遇颇有些意外,按照王鹏妻子的说法,她一直以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压根没想到人工饲养繁殖的也犯法。 从媒体报道提供的信息看,这本是一个充满爱心的故事。王鹏最初是在工厂车间意外得到一只鹦鹉,于是带回家养,还买了一只配对,其间自学养殖技术,后来宿舍里的鹦鹉数量不断增多,到被公安查获时竟然达到了45只。2016年4月初,王鹏将孵化的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而正是这一出售行为使他犯了法,原来他饲养和销售的是小太阳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法院认为,王鹏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售卖两只小太阳鹦鹉,事实清楚;二是其它45只受到法律保护的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和过去类似的案件一样,外界对此案的判决颇为不解。王鹏案的特殊性在于,其一,他本人不知道所出售的鹦鹉属于濒危保护动物,小太阳鹦鹉被列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比日常提及的“国家保护动物”更陌生的一个保护范畴。不过王鹏的遭遇也并非孤例,前段时间媒体报道过一起类似的案件,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3株“野草”,因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位农民采摘的“野草”学名叫蕙兰,同样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尽管这两起案件的判决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当事人的困境在于,他们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些动植物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说,生活中多数人都存在这样的困境,在多数社会成员不熟悉这类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王鹏案的上述判决是否值得商榷?退一步说,即便其行为违法,在量刑时是否也要考虑这种困境? 王鹏案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从养鹦鹉到卖鹦鹉,他的行为客观上都没有威胁鹦鹉的生存。相反,正如其律师辩护所提到的,王鹏扩大了鹦鹉的规模,养鹦鹉是宠爱,不会损害鹦鹉的生存环境,这反而有利于对鹦鹉的保护。记者搜索也发现,社会普遍存在王鹏这样的饲养、销售小太阳鹦鹉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出售、捕杀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显然,捕猎野生鸟类将其销售,有的最终还流向餐桌,这类行为会威胁被保护动物的生存,按理应该重判,而作为宠物来饲养,对被保护动物生存的威胁较小,对于这类行为的判决按理应该有所不同。 此前发生在河南的掏鸟案和农民采草案,法律判决都偏严,其中细节存在差异,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现有法律并未充分考虑不同行为的差异。对于掏鸟案,有法律界专家就表示,现有法律对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设置过重。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就认为,“对于此类犯罪,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把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从掏鸟案到如今的王鹏案,这些案件面临的问题在于,一方面要尊重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民间又出现对判决结果不合情理的质疑,而这些质疑反映了普遍的社会现实和困境。这样的局面,地方司法机关可能无力化解,恐怕需要更高的司法机关乃至法律制度层面来做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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