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后抵达宝鸡太白山进行“鳌太穿越”遭遇暴雪失联的30余位驴友,目前已全部找到,3死2伤,其余处于安全状态。目前,眉县、太白县等地消防部门和陕西秦岭应急救援中心、曙光救援队等队伍正在跟进处理。(5月5日《华西都市报》) 看到报道,心情确实很沉重。查阅资料可知,“鳌太穿越”是指跨越秦岭中的两个山峰即鳌山和太白山之间的一条户外穿越路线,全长150多公里。穿越这条线路,既要克服长时间穿越无人区得不到补给的困难,又要翻越海拔在3400米以上的山峰十几座,且气候多变、路况复杂,大多行走在冰川遗迹形成的石海之间,遇到像这次暴雪等恶劣天气就十分危险。 现在已有3名驴友遇难,生命危险已转化为现实危害,该后果当然由该3名驴友自己承担。两县政府接到求救信息,积极组织力量搜救,体现了“人民政府”的担当,值得充分肯定。问题是,这样的救援活动会有巨大的经济支出,对此应由公共财政来承担,还是由驴友自己承担,抑或由政府和驴友共同分担?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段时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多数观点主张应由驴友自己承担。主要理由是:驴友们所进行的这种野外探险,选择的都是尚未开发路线,是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前往的。旅途存在巨大人身风险,驴友及其组织者是深知的,但为了寻求刺激自甘冒险,所产生的经济负担,自不应由公共财政买单,而应由驴友自担后果。其法理依据是,驴友自身擅闯禁地是有过错的,应该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起责任来。 甚至有人提出,正是因为目前救援活动都由公共财政买单,驴友对于救援的成本为零,才使得越来越多的驴友践踏禁令去冒险,因此,不但应让驴友承担全部救援费用,还应当对其进行惩罚,包括经济制裁。 也有人主张应由驴友与政府公共财政共同分担。主要理由是:公民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遇到危险,政府都有救助义务,这是政府救援机构和救援人员的法定职责,公民作为纳税人已经事先为此项公共服务买过单,但这项公共服务不是无限度的,只能限于一般警力和救援设备的支出,超出部分都应由驴友自掏腰包。驴友自掏腰包部分包括,救援人员的加班工资、野外就餐补助和专为此次救援购买物资的支出,以及调用民间救援力量的全部开销。 上述两种观点都确有其道理,我却持第三种观点,即救援支出应完全由公共财政买单,驴友不必承担。我的理由很简单,组织救援完全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每个公民作为纳税人都预支了这份公共救援费,只有少数公民会真正使用这个费用,其他公民都是支援者,但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使用者(这同投保与理赔的关系很相似)。关键是,我国公民有组织和自发的冒险、探险活动,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我国应当大力鼓励而不是惩罚自愿冒险者;而我国的公共财政对于零星发生的一些救援事件,完全有能力承担下来,这多年来也实际承担下来了,未让驴友为此买过单。我甚至建议国家通过立法,将当地政府的救援费用,直接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我这样建议的深层次理由是,一个民族不能没有冒险和创新精神!美国人滥觞于18至19世纪的“西部牛仔”精神,以冒险、开拓和吃苦为特征,其核心和本质即是冒险和创新精神,这种精神已辐射到美国全国,延续到今天。因此,美国能生产那么多冒险电影大片,能制作出那么多集“野外求生”科教片,整个美利坚民族那样充满活力,都与此不无关系。 我国应激发和引导整个民族多些冒险和创新精神。对于高校或民间自发组织的探险队,国家尤应扶持,因为他们是民族探险精神的领头雁。例如北大山鹰社,组织了那么多登山、攀岩的活动,取得了许多骄人的成绩,当然在攀登西藏希夏邦玛峰过程中也发生了5名队员全部遇难的事件,这是在所难免的。试看看,我国有普通高校2500多所,能组织像北大山鹰社这样探险团队的高校,却只有几十所。去年北大山鹰社领衔举办第十届全国高校户外技能大赛,全国只有25所高校派得出代表队参赛,即是例证。 诚然,鼓励冒险不是放任公民不顾生命危险地去送命,而应当引导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哪怕临时组织驴友进行户外活动,组织者也必须有一定的资质和预案并报备案,国家对此应有规范、管理和培训机构,而不是简单禁止。无论是登山攀岩、峡谷漂流、沙漠考察、海洋探宝等,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不紊。国家虽无条件地为救援买单,但也可通过建章立制使得这种买单机会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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