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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知乎留差评被判赔,匿名为何被扒出?诽谤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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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21:2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你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是否会因其不符合预期而留下差评?是否也曾在不满情绪的驱使下,发表过较为激烈的评论?
近日,一名研究生因在知乎留言区匿名发表对“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的负面评价,而与另一名网友一同被该考研机构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两人的言论对“文考网”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求其在知乎显著位置登载道歉声明24小时,并分别赔偿考研机构3272.5元。目前考研机构和两名被告均提出上诉。
微博热搜截图
为何用户采用匿名评论也会被找出并起诉?负面评价与诽谤侮辱之间应如何区分?因差评而被起诉判赔,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系统是否还有意义?
有专家指出,案件中的被侵权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平台提供匿名发布者的个人信息。另有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问题,学员作为消费者,对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是其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但行使这一权利应当具有合理的界限,不能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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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知乎留差评被考研机构起诉并判赔
近日,一条“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的新闻登上热搜。据澎湃新闻报道,2020年2月,张铭(化名)购买了文考网的考研复试培训班,在课程结束后认为体验感不佳,便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的话题下匿名发布了“……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等评论。
张铭购买课程的截图,源自澎湃新闻
据报道,张铭如此评价,除了认为教学内容“用处不大”,还因其多次看到文考网工作人员把给负面评价的学员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公布在微信群等地方,认为这些学员或因此遭受网络暴力。截至2020年10月,张铭的评论获得了16个点赞,3个评论,并在2021年1月以侵犯企业的权益为由被知乎删除。
疑有考生在微信群里称“文考垃圾”,图源自澎湃新闻
“小文客服”疑将某学员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公开在某500人微信群内,图源自澎湃新闻
去年9月,张铭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与他一同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另一名网友“马倩”以及知乎。“马倩”因对文考网的评价中带有“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措辞而被起诉。然其辩称该账号是多年前在朋友指导下开办,自己一直未使用过,对上述言论毫不知情,认为系他人冒用。
不仅如此,由于文考网认为多名匿名用户在知乎上发表类似言论,将知乎也告上法庭。不过,在知乎删除相关言论后,就放弃了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定张铭和“马倩”的言论中部分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处两被告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目前原告文考网及被告二人均提出上诉。
在报道发出后,文考网官方微博发文称澎湃新闻的标题“误导读者”,并关闭评论区。同日,文考网一名负责人回应称,被告张铭在知乎留言区的评论是诽谤,“无中生有,并不是基于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同时表示张铭在课程中途并未反馈过不满。
此外,负责人还否认了曾公布给文考网负面评价的考生的微信账号、聊天记录等,并表示如果学员给好评,文考网会免费赠与一些资料、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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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匿名评价仍被找出?
“匿名评价还会被起诉,那匿名有什么意义”“原来匿名和不匿名没有任何区别”“知乎算侵犯隐私权吗”……报道一出便引发了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质疑,张铭和“马倩”的真实身份是如何被查出的?如果是知乎提供了匿名用户个人信息,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南都·隐私护卫队在微博、投诉平台上以“匿名”“差评”“骚扰”等为关键词搜索发现,消费者匿名差评却仍被商家找到并骚扰的情况并不鲜见。
这些消费者的经历大致相同。他们采用平台提供的匿名评价系统给出中评或差评,后被商家找到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骚扰,轻则要求撤销差评,提供后续解决方案,严重的甚至会威胁、恐吓消费者。
“匿名并不是为了保护谁。”谈及网友对匿名机制的质疑,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琮玮直言,采用匿名形式并不意味着能脱离法律监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互联网中的所有言行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用户涉嫌违法犯罪时才会被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王琮玮指出,文考网作为该案件的被侵权方,可以通过上述司法途径获取发布者的个人信息,法院将结合案情要求平台方知乎提供,“如果用户做出的都是合法行为,是不会被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
她进一步解释,平台并没有随意调用用户信息的权利。用户的注册信息存在一定的保护机制,只有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平台才能查看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比如用户涉嫌违法犯罪。此外,查询还应对范围和主体有所限制,同时具备符合内部安全管理要求的查询流程。
因此,在用户的差评未被认定为侵权,或司法机关并未要求平台提供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平台并无权利查询用户的身份信息并提供给商家。
然而,如果文考网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就要根据其采取的手段是否合法做出进一步判断。王琮玮举例说,倘若文考网通过使用技术手段破解、侵入发布者的个人账户获取其个人信息,或利用网络黑灰产购买发布者的个人信息,这些行为定然是违法的。但如果文考网根据现有信息进行分析、推测等得知发布者的真实身份,就是合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名被告“马倩”声称是他人冒用自己的账号发表评论。由于“马倩”未提供证据,法院并未采纳她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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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负面评价,何为诽谤?
该报道在网络上迅速发酵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网友们对于何为“负面评价”,何为“诽谤”“侮辱”意见不一。
“第一次知道说虎视眈眈会侵犯名誉权”“取消评价系统算了,这以后谁还敢给差评”“以后给差评要用敬语”“只允卖家刷好评,不准买家写差评”……不少网友对审判结果表示质疑,认为被告二人的评价并无错处,此举会影响评价系统的公正性,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根据民法典,名誉侵权最主要的两种表现形式就是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采用了有损人格尊严的表述,而诽谤则是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因此,他认为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他分析,法院认定“虎视眈眈”具有侮辱性质,而“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则属于捏造事实。在他看来,“虎视眈眈”是否构成侮辱可能还存在争议,但后者被判定为诽谤则无可指摘,“即使以前曾有网暴的事情发生,那也不代表现在一定还会被网暴,这种说法肯定是有问题的。”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赵占领指出,该学员作为消费者,对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是其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然而,行使这一权利应当具有合理的界限,不能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情况。“评价是带有一定主观性的,即使某个评价和多数人的评价不一致,只要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措辞,便不会构成侵权。”
谈及评价系统的公正性,赵占领指出网友的担忧存在误区。“不是(消费者)不可以评价,而是不能乱说。消费者可以说对商家不利的负面评价,但其中不能有侮辱或捏造事实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据张铭提供的一张在2020年10月被公证的截图内容显示,张铭在知乎的评论仅获得了16个点赞,3个评论,并于2021年1月以侵犯企业的权益为由被知乎删除。据此,他认为自己的评价未被广泛传播。
于2020年10月被公证的截图,源自澎湃新闻
赵占领针对这一点指出,只要评价中存在侮辱、诽谤等情况,基本都会推定其造成了损害商家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等后果,帖子的点赞量、转发量只是认定侵权情节的考虑因素。
他还建议,就消费者而言,要判断自己的评价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评价中是否有涉及客观事实的内容,如果评价中描述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可能构成诽谤;二是评价中表达的观点是否存在侮辱内容。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樊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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