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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鬼”频现源于责任追究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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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1:08: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针对备受关注的“假理财”案件,民生银行日前披露,截至目前,经民生银行工作组逐笔与客户登记核实,涉案金额约16.5亿元,并承认内控管理存在漏洞。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公安部门调查。

又是“内控管理存在漏洞”,这样的说法、这样的理由、这样的表述,已经快把耳朵听出老茧、眼睛看得老花了。因为谁都知道,银行只要发生类似案件,就不可能不与内控管理有关,与内控机制不健全有关。问题在于为什么这样的老问题,会在银行身上频频出现,会在同一个地方不断地摔跟头、不断地重复一个动作呢?

事实上,像民生银行销售“假理财”产品这样的行为,实在太过低劣,太容易发现了。而且,时间跨度长达一年多,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发现,没有一个部门过问。很显然,已不是内控管理好不好、严不严的问题,而是压根就没有内控管理了。稍有一点儿内控管理,这样的行为就不可能维持一年多时间,也不会从小案演变成大案。

如果说类似问题只是发生在个别银行,也许可用这家银行不重视内控工作来开脱,问题在于,从这些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都曾发生过类似案件,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和一些国有大行也曾曝出“飞单”案件,涉案金额从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除此之外,其他恶性案件也是时有发生。那么,总是用内控管理存在漏洞能让人信服吗?难道这些银行都没有建立内控机制吗?显然,问题不在有没有内控机制和内控管理是否存在漏洞,而在于对待内控的态度、意识和责任,在于发生问题后如何追究当事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凡是发生过案件的银行,常常会出现一而再、再而三的现象,且问题越来越严重、案件也越来越大,直到无法交代了,才有可能通过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得到解决。否则,仍然会问题不断、案件频发。可见,追责有多么重要,又是多么具有威力。

在实际工作中,每当遇到诸如“飞单”这样的案件,涉事银行总是先想撇清干系,将责任归咎于员工个人行为,先把员工开掉或者进行处理,就算问题解决了。而对涉事银行及其管理人员,则往往没有任何说法。慢慢地,也就将共性问题个性化、集体问题个人化了。时间一长,内控也就成为摆设,反正有人承担、有人买单。也正因为如此,各类案件也就不可避免、无法防范了。

不管发生的是什么样的案件,责任首先在银行、在管理者,就算是个人行为,银行也脱不了干系,管理层也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与己无关,也绝不是把直接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就算完事。如果这样,就不可能产生警示作用,也不可能真正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相反,侥幸心理会不断增强。

据报道,在近期银监会下发的文件中,“飞单”已被列为专项整治的内容之一。频繁发生的“飞单”案件,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重视,已经开始下决心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专项整治能否达到目的,关键在于,能否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能否让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责任追究制度有所敬畏,从而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如果责任追究仍然是轻描淡写,甚至是“罚酒三杯”,那么,专项整治也就只能成为一场运动,而不是一次救赎。对银行来说,要想不再发生各类违规案件,尤其像“飞单”这样的案件,就必须在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上做文章,让银行员工不敢越雷池一步,不敢动违规的念头。其中,责任上移,上升到单位和管理层,是非常重要的方面。追究违规案件责任的“疼”,不能只让直接当事人感到,间接当事人、尤其是单位负责人也必须有痛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曾经听说,银行有责任终身制的说法,不知道在实际操作中有过多少的经典案例。如果能够真的实现责任终身制,很多问题可能就不会发生了。在发生问题后,首先把责任推给员工,把“临时工”辞退掉,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理,就不是责任终身制的表现。责任终身制,更多的应当对准管理层,对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银行来说,不能只实行年薪制,还要实行年险制,把薪酬与风险挂起钩来。为什么风险开始向一线机构、一线岗位、一线员工转移,原因就在于,责任追究太过“一线”,而没有与二线、三线挂钩,没有上查上究,让“上面的人”太逍遥自在了,必须更好地落实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直接责任人之外人员的责任追究。在发生“飞单”这样的案件时,还要让银行先行赔付,以突出单位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赔付金额,追究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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