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中,出现全国多地学校的课堂和宿舍直播画面,引起舆论热议。 媒体调查发现,参与视频直播的学校涉及多个省份,从幼儿园至高中毕业班均在其中。家长对此态度不一,有人认为这能让他们“见证孩子的点滴”,也有家长担心出现安全隐患。有学生则坚决反对,认为向公众直播会侵犯他们的隐私。 除了明星秀或者做节目,很少有人愿意生活在监控探头之下,被动地将自己的一举一动公之于众,让人在网络上随意点击观看。电影《楚门的世界》中,生来即被“直播”的楚门,最终选择了“走出镜头”,这就是最基本的人性,最基本的权利。 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或者获得授权,这些学校的直播行为轻则涉嫌民事侵权,重则涉嫌行政违法。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同意或授权”,必须是出现在镜头中的每个人的有效授权。因为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权威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非简单的多数民主决定。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直播,镜头中就不能出现与他相关的内容。 也就是说,除了学校没有权力做出“同意或授权”的决定,部分家长也不能代替其他的家长做出“同意或授权”的决定。 往深里说,即便如媒体报道的那样,部分学校在课堂和宿舍安装监控并进行直播,征得了学生家长的同意,相信很可能并未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须知,在处置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相关人格权利时,家长不必然有权代替孩子做出决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可见,家长作为监护人在处置相关权利时,如果侵害到了孩子的隐私权,法律上已经设置了相应的救济程序。 也许有人说,课堂本来就是公开的,学生在学校上课没什么好保密的。甚至有家长主张通过监控直播监督孩子,矫正孩子课堂上的不端行为。其实,这些说法在法律层面并不完全成立。 隐私权只是人格权的一项内容,而非人格权的全部。而且隐私也是一个动态和分层的概念,有强隐私和弱隐私之分,场景不同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也会不同。 宿舍是一个完全生活化的场所,有时会涉及身体裸露,直播宿舍毫无疑问会侵犯孩子的隐私、伤害孩子的自尊。课堂相对宿舍虽然更为开放,但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不排除课堂上也会包含大量的隐私性信息。 更重要的是,就算课堂上没有任何个人隐私,将课堂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开直播,也同样会造成学生强烈的压抑感和侵袭感,同样会伤害孩子的独立和自尊,而这同样涉及人格权的侵犯。 其实,从法律层面探讨网络直播学校课堂和宿舍的行为,并未触及问题的核心和本质。真正的问题是:不少教育者,包括部分家长在内,天然认为孩子就该被置于看管的镜头下,而对于孩子的心灵呵护,则相当漠视。 这样的教育心态和教育模式之下,如何还能指望这些学生,在未来会独立思考并具有健全人格?不夸张地说,网络直播学校课堂和宿舍,不是在教育孩子,而是在摧残和毁灭孩子。这样荒诞的行为,应该全面、彻底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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