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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车售价“官民不等”,无法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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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8 20:5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法制日报》报道,一些消费者反映,奥迪的销售政策有“歧视”的味道,不同身份的人享受的优惠不同。比如公务员可以多享受1%—2%的折扣,个体户却不可以,大学教授有优惠,中小学教师却没有。调查发现,一些奥迪销售店的确存在针对不同官员、不同职业等目标人群进行不等价销售的情况。销售人员坦言,这种特殊的营销方式目的是为了维系奥迪品牌的官车形象。

为了维持“官车”形象,奥迪对公务员、普通群众等不同消费群体实施“官民不等”的售价策略,涉嫌违反了《消法》、《价格法》等规定的市场平等原则,被质疑为价格歧视。有市场竞争法专家认为,《价格法》规定的价格歧视针对的交易对象是经营者,而非市场交易的单个消费者,而《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必须要满足“实施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目前我国汽车市场放开、竞争充分,很难认定奥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对于奥迪这种售价“官民不等”、实施交易价格上的差别待遇,目前没有有效的法规制度可以遏制和治理。

问题真是这样吗?我国《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本规定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权和技术约束条件等。

由此不难看出,这一规定限制的经营者垄断行为,不单指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的经营者,也包括具体的最终消费者。而所指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不但是某个品牌在整个行业市场的支配地位,也指某个品牌对其自身品牌的价格、交易条件等的市场控制力。具体到某个汽车品牌垄断,不单指其对下游经销商可能有的垄断行为,也指其采取的相关措施可能影响到直接消费者平等权益的行为。

这一点,在此前国家处罚茅台、五粮液等国内名酒垄断时,也得到了很好体现。众所周知,我国白酒市场也是放开的,就整个白酒市场而言,茅台、五粮液等也很难说对整个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当时,物价反垄断部门处罚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茅台、五粮液利用其对自身品牌的控制力等,从而实施限制向最终消费者最低售价的措施进行牟利。

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处罚案例中,价格反垄断部门判断垄断经营者茅台、五粮液等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但看的是它们在整个白酒市场中的地位和占有率,更主要是看这两个品牌自身对相关市场的自我控制力。置换到汽车销售市场的奥迪,看其是否垄断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键看的还是其本身对市场自我价格、销售等的控制力、支配度等。

无论从现有法规的规定看,还是就执法的既有案例看,奥迪厂家统一规定的售价“官民不等”策略,都应该被认定为价格垄断行为,受到法规的惩治和规制,而非所谓的无法可依可治。

当然,通过此次奥迪售价“官民不等”是否有法可治的争议,也就很好说明相关法规的确存在不很明确、不很完善之处,反过来也就很好提醒有关方面,进一步抓紧制定、明确和完善包括《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内的法规关于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歧视、交易价格差别待遇等规定,确实迫在眉睫。在完善法制、规范市场、依法治国、依法治价等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希望这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高度重视并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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