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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胎儿继承权,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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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4:24: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安排,3月8日下午,2000多名与会代表将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是对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四次审议。草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成为本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一个亮点。(3月8日新京报)

  就胎儿享有民事继承权,早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就被公众热议,此后,去年10月、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二审、三审了草案。如无意外,此次第四次审议通过后,该法律规范将正式出台,“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财产”将真正“呱呱坠地”成现实中的法律规范。

  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抵制蛮昧和弘扬文明,社会文明越进步法律的上述意义越能得到体现。过去年代,“胎儿”并不被公众和法律视同为“自然人”,我国法律规定胎儿的人身权利自出生始,这体现了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但不代表一定是合理和科学的。社会在发展,人们观念在进步,法律也必然与时俱进。“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的立法成行,其重要意义在于对“胎儿”是否属于“人”的定纷止争。“胎儿”在一些人眼里不是真正的人,可能属于“母体”的一部分,其可生存与否、堕胎与否,往往基于母体或外界的意愿而不是从维护“人”的生存权利的角度考虑。法律赋予胎儿的继承权,无形中将有法律为胎儿生存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撑腰,对胎儿出生和财产权等一系列权利形成实实在在的保护与保障。一旦立法成行,肆意、随意和任意“剥夺”胎儿生命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将被法律所禁止,胎儿与生俱来的“财产权”将得到社会的公认和法律的认可。这样的由立法规定形成的制度和社会风气的转变,必将是天翻地覆的,必将是截然不同于以往的,其深远的未来值得我们期待。

  其二,我们还能从立法动议“胎儿享有继承权”中品读到人性化的光辉。“胎儿继承权”从无不到有,虽然涉及的仅是“胎儿群体”,但展示的是法律的进步和人性化的社会温情。或者,未来出生的胎儿群体,他们在懵懵懂懂时不能体会国家和法律的关怀,但他们一旦长大成人将会充分感受到法律和国家的善意。社会原本是温情的,人心应该是温暖的,凭什么“胎儿”不能算“人”?凭什么父辈给予他们的“财产”不能提前设置“继承”?“冷冰冰”的“胎儿不算人”的旧传统被法律规定所“告别”,是我国民法总则对自然人权利保护的进步,也标志着国家和法治进入了一个更注重人身权利与保护的新时代。

  在一些西方国家,对胎儿的权利有始于“心跳”者,有始于“露头”者,而我国最新提交两会审议的“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法律修订,对胎儿的保护比西方国家更全面更务实。只要“怀孕”,即视同为“有权利的人”,除非出生后为“死胎”。这样的务实保护和“放大式”权利推定,构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贵基石,也是对最现代民法总则与民事权利的“奠基”。无疑,这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方面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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