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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童坠亡的父母别轻言“大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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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1:4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月27日晚,天津大悦城南开店4楼中庭,两个孩子坠楼当场身亡。两个孩子,大的四五岁,小的两三岁,事发时两名幼童被父亲同时抱着在商场四楼栏杆处看夜景。结果,一个孩子跌落,父亲条件反射去抓,非但没有抓住,怀里的另一个也坠落了。(3月2日 北京青年网)

天津两幼童坠亡案令人国人心痛,心痛之余,对幼童父亲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可谓是见仁见智。有人提出对这样粗心的父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乍一看,这种说法似乎很有道理,如果父母尽到了监护责任,孩子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惨剧,孩子发生坠亡事故,问责父母,理所当然。

问题是,这样做,你问过正在看孩子的父母们的意见么?不知这些人是否有过看孩子的经历,对任何一个父母来说,谁都不想使自己的孩子出现一点闪失,不过,主观的完美想法并不能在现实中完全付诸实施,有过看孩子经历的人都知道,即使你穷尽一切办法,也难保孩子不出现一点闪失。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为监护不利家长开脱责任,估且不论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追究幼童坠亡事故父亲的法律规定,即便有,也应当在父亲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孩子坠亡的潜在风险,由于其故意或过失致使惨剧发生的,才能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该案而言,天津大悦城南开店为看风景的顾客已设置了护栏,对普通人的日常判断水平而言,这些设施已足以使普通顾客意识到安全了。

鉴于此,对幼童坠亡事故的父亲而言,尤其是其还处在悲痛欲绝的痛苦中,不要轻言“大刑伺候”。要避免类似惨剧重演,需要全社会共同给力,为此,父母责无旁贷,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必须依法尽好监护职责,凡在孩子游玩、出行时,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父母都要尽可能考虑到。

社会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交通、游乐等设施,尤其是对一些可能存在风险的设施,要设置警示装置予以提醒,或者采取措施完全排除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潜在伤亡风险。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尽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伤亡事故的,可以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公益机构应当加强对父母看护儿童的安全责任教育,并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父母的风险意识,提高其履行监护责任的能力。同时加强父母监护责任、公共安全设施配套等事关儿童安全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建设,尽可能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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