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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引发各界关注。 2020年7月27日,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在北京大学E法论坛召开的研讨会上表示,此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将进行系统性调整,从债务人、放贷公司再到从事审判工作的各级法院都将受到影响,但是否应该下调、下调多少比例,实际上业界一直有争议。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当前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此前在2015年9月,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标准用24%和36%两条线划分成三个区域:借贷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超过36%的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不予支持;在24%到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区,法院不保护也不反对。 民间借贷被视为仅次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第二大金融体系,几乎渗透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关于其具体规模,因交易的隐蔽性和灵活性,近年来并无权威统计,各方研究机构提供的数据则从数千亿到数万亿不等。单是获得官方认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据2019年央行数据显示,全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7680家,从业人员数量83099人,贷款余额9288亿元。 “《意见》的出发点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打击高利贷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司法意见也应该考虑经济规律和市场影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认为。 缪因知表示,利率的本质是资金的价格,谁都不会拒绝低成本的融资,个人或企业承担的民间借贷利率有多高,就意味着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有多难。24%、36%的司法保护利率虽然看起来不低,但也未必不合理。 缪因知称,风险越高,利率越高,一些民间借贷方,因为信用水平低或缺乏抵押质押保障,很难从正式的金融机构贷到钱,但它们又并非没有存活和发展的理由,这正是民间借贷市场长期存在,利率又高于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因,“实际上,这种民间借贷大多为短期借款,如借期一个月的话,利率不过是2%、3%,这也是很多个人或公司愿意选择民间借贷的原因。” 北大法学院教授彭冰介绍,尽管很多国家在法条上仍然保留有利率管制的条款,但实施范围有很大限制,最大限制是区分商业借贷和消费借贷,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消费借贷,很多时候不理性,可能会陷入高利贷陷阱,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司法保护,但对于商业借贷很少有上线要求,“如果用一套办法解决两个不同的问题,难免会造成误伤。” 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后,借贷市场大规模连锁反应或不可避免。彭冰认为,“一方面会引发市场挤出效应,对出借人而言收益率太低,大家都不做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就会找不到地方去借钱;另一方面有可能可能导致非法借贷(高利贷)更加猖獗,明面上的利率在司法保护上限以内,但一些民间借贷方会把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增加到债务中,成为更加隐蔽的高利贷。” 北京大学教授刘燕认为,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还是要加强金融供给,让更多的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低信用等级的自然人能够从金融机构贷到钱;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要分类处理,而不是一刀切,消费借贷和商业借贷、短期借贷和长期借贷、大额借贷和小额借贷都有很大区别,借贷方式不同、目的不同、风险不同,所以不应该用一条门槛对待所有人。 此外,专家们认为,目前国内民间借贷市场还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好,第一个是,贷款成本不透明,部分借贷公司除了收利率还有复利、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等,比较典型的如“砍头息”;第二个是针对暴力催收问题,现在监管部门的做法是运动式的整顿,而不是寻求制度化、常态化,其实可以考虑把催债行为职业化、专业化,鼓励合法合规的催债公司和催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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