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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厝镇这事挺丢人的!请求福清市委王进足书记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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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03:5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敬的王进足书记:

您好!

罗源藉人养殖户翁代财、黄义扬诉福清市新厝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案,经过历时一年多的超期限审理后,福清市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终于作出(2015)第666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并于11月24日向原告送达判决书。随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闽01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664号民事判决,判决福清市新厝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原告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0元,均由新厝镇政府承担。

二审判决生效后,翁代财与黄义扬同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福清市人民法院相关诉讼费退还手续,并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厝镇政府2万元的赔偿款;福清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审主审法官劝说二人,说区区2万元,堂堂政府是会自动履行的,没必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承诺帮忙催促。当时,翁、黄二人也觉得法官所言及是。

大约过了一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0元打到黄义扬的农业银行帐号上,又过了一个星期,福清市人民法院也将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0元打到黄义扬的农业银行帐号上,但二审的生效判决至今已过去6个多月,原告却至今没有收到2万元的赔偿款。

就此事,原告方咨询了福州市中院法官。该法官告诉原告方,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作为财务的入账依据,产生法律效力。如法院是通过银行转帐划款,新厝镇政府可以银行回单为依据附在判决书上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倘若新厝镇政府将相关赔偿款打到原告方银行帐号上,把银行的转账单凭证附在判决书上,同样可以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否则,对作为败诉方的政府而言,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就无从谈起。一般情况下,就同一份生效判决书,如果政府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案件受理费与赔偿款会一并处理。以免出现财务上的漏洞。

对生效判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万多元,因为“债权方”是法院,新厝镇政府就二话不说,乖乖地两手捧上;本案中的原告方至今没有收到2万元的赔偿款,到底是因为他们是平头百姓,所以对判决书嗤之以鼻?还是因为新厝镇政府真的一贫如洗,区区2万元就是没有能力履行?

笔者觉得新厝镇政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这事挺丢人的!春节将至,罗源到福清的路途有一百多公里,请求王进足书记百忙中予以过问,也算帮忙免去翁、黄两小民的舟车劳顿之苦。不胜感激!

翁代财身份证号350123196806131831。黄义扬身份证号350123197801231338。手机:13763888436;农业银行帐号:62284800626668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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