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一家饭店店主曹女士反映,2009年到2013年期间,长清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前来吃工作餐多达300次,一共花费24078元,至今仍未结账。而长清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先生回应称,“这种事情是不可能的”,欠饭钱的行为属于当时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和单位本身无关,建议曹女士直接对当时签字的欠钱者进行起诉。(12月5日中青在线)
法院4年欠饭店2.4万餐费被诉 曹女士向记者展示她的起诉状
2.4万余元的欠费或许是笔小数目,但对于一家本小利薄的饭店而言,则很可能危及其生存,以至于不得不与作为欠账方的法院对薄公堂。但让饭店主人没想到的是,本是双方事先谈妥的法院工作餐欠账,而今却被告知是“个人行为”,实在让人有些始料未及。
而在饭店主人看来,这些欠费,实实在在是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的加班工作餐,标准从未超标,就餐人员也不固定,可见并非签单人员“海吃海喝”。何况,当年双方商定此事时,还得到了法院时任主管领导的首肯。怎么到了该付账的时候,就莫名其妙成了“个人行为”?
其实,记者的调查也证实饭店主人所言不虚:据悉,当初法院方为某单位“清偿债款”,约定此期间相关办案人员若“出差晚归”,可到该饭店吃“工作餐”,餐费则由某单位埋单。实际上,这笔餐费,对方也确实早就依约拨付给了法院,只不知为啥就没了下文?如此看来,法院方将欠费性质由“工作餐”变“个人行为”,实在让人费解。
面对如此明白无误的事实,法院方偏要“指鹿为马”似的矢口否认,其中显然有着难言之隐:譬如,让当事人替办案人员的工作餐埋单,似乎上不了台面,故按相关人员的说法,只能是“不成文”的规矩。而这样的“规矩”,显然与八项规定格格不入,加上当时拍板此事的主管领导“出了点问题”,便导致此欠款一直拖到今天。
也就是说,“吃请”当事人的性质,以及时任领导“出事”的前车之鉴,外加“这任不管前任事”的潜规则,遂让法院现任领导对此事唯恐避之不及。然而,仅为“划清界限”即绝口否认存在的事实,以“欠饭钱属于当时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和单位本身并没有关系”之类的话语“赖帐”,就符合八项规定么?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倘若此事属实,就算工作餐是违规之举,也是法院方的责任。法院尽可以处置当事人,乃至责成其分摊欠费并限期清偿。但若其逾期未还,则法院责无旁贷应予先期垫付。因为对饭店方而言,此事对也好,错也好,法院方所欠餐费当属时任领导批准并安排的公务餐性质。既然如此,“神仙打仗”又岂能让“凡人遭殃”?
何况,因己方的责任,拖欠饭店餐费达四年之久,且眼下还在借故推诿,同样有违八项规定的精神。从本质上言,与前述违规工作餐性质并无二致。尤其是作为依法治“赖”的法院,倘若自身也成了“老赖”,岂不让人啼笑皆非?(南方网徐甫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