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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震”视频外泄,为何又是辅警惹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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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08:1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又见警方查车震,又是视频外泄,又是“辅警干的”,又是当事人央求“别拍了”却无果,这次事发地点是山东巨野。近日,一段《一对衣衫不整男女车震被警方抓获》的视频在山东巨野县微信朋友圈流传,当事男女多次央求警方:“大哥,别拍摄了。”12月23日,巨野县网信办向“北京时间”证实,视频系田桥派出所辅警治安巡查中录制,事后辅警已被开除。(新京报)

    车震被警察拍摄视频并泄露,已不是第一次发生:2015年12月山东薛城多名辅警对“车震”男女粗暴执法,并拍摄上网。更严重的是今年9月媒体曝出,河北馆陶女子因“车震”被当地辅警拍摄并上传网络,而在馆陶县巡特警大队服药自杀,一时引发舆论哗然。

    算上这起,一年之内3起辅警泄露抓车震视频,这让不少人追问,到底谁有权力查车震?

    辅警查“车震”,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私密空间的“车震”行为,就算扯上道德关系,也一样不违法。法无禁止即自由,除非现场多人围观或影响恶劣,当事人才可能被治安处罚。换言之,“车震族”的隐私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不打马赛克、赤裸裸传播细节内容,不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更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肇事者除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需要履行民事赔偿。

    正因如此,在2015年的枣庄车震门中,张某某、程某某等4名辅警已被拘留。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特巡警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依规依纪给予了纪律处分,对特巡警大队予以通报批评。而河北馆陶车震门中,馆陶县公安局已对巡特警大队长停止执行职务,并将泄露视频责任人辅警王某某拘留。之后,王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又从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并被批捕。

    当然,执法部门恶意流出不雅视频,性质与影响更为恶劣。辅警借执行公务之机,获取与公务本身无关的视频,就是一种违法;而在获取了这个视频之后,又外泄到了微信圈,当成了炫耀自己的谈资,而这又是一种违德。因为任何人的私生活,只要不是违法的,就都要受到法律的宽容,从法律角度而言,每个公民都有“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原则性社会权利。而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则必须恰恰相反,那就是警察必须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每个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都必须要接受到的原则性社会制约。

    更重要的是,辅警只有辅助执法权,而无独立执法权。早在2006年,公安部就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严禁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严禁其独立从事执法活动;国务院办公厅也专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4条依然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第31条也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即便如此,为何仍有辅警“热心”于查车震?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基层公安部门、警员和辅警,热衷于以调查卖淫嫖娼为借口,专门盯着这种事,以至于“一天天的见多了”。即便明知不存在卖淫嫖娼,也会拿隐私相要挟,进行敲诈勒索,而“辅警”就是他们规避风险的拿手好戏。对这种事如果没有像样的说法,一出事就拿辅警开刀,“警察抓车震”的丑闻恐怕隔段时间就会曝出一次,而最受伤的则是法治和公安形象。

    所以仍有必要追问:在一些辅警拍录“车震”视频时,有无正式民警在场?如有,为何不制止?是否负有纵容的玩忽职守责任?涉事人员到底有哪些?是否涉及正式警员?视频是如何传出的,又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受辱者带来了多大的伤害?有关部门应予以彻查并严肃处理,不仅要给公众一个说法,更要给受辱者一个交代。而不能仅仅是开除辅警了事。

    作者:风青杨 :知名评论人。一个有趣的人,分享一些有趣的事。嫉恶如仇,从善如流! 微信公众号:风青杨  作者微博@风青杨V  (本文为原创首发,转载请勿必注明出处并附此简介,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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