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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公开了我的举报信”不应成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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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19:1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为“吃旺旺雪饼运气不旺”的一封实名“投诉举报函”,谢先生一夜之间成了火遍网络的焦点人物。这封被网友嘲笑的“奇葩”举报信在QQ群和朋友圈被疯传,信函落款处他的姓名、电话等身份信息也未打马赛克。举报信被公开的当晚,几个小时内他收到了七八个陌生号码发来的嘲笑短信。他害怕被别人骚扰,几个晚上都睡不着觉,更害怕出门,“感觉周围的人都在看我”。(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

  执法、纪检部门对公民的举报信要严加保密,这是题中之义,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如果举报信外泄,被转到被举报人手中,甚至公布于众等,将给举报人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比如被打击报复,个人信息乃至家庭隐私泄露,被网上“人肉”等等,严重损害到举报人的人身和隐私安全,严重挫伤举报人的积极性,并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极不利于发动群众力量与贪污腐败、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举报信被网上公开,不但让谢先生个人隐私被迫“裸奔”,还遭受网友的嘲笑和电信骚扰,为此害怕出门,连续几个晚上都睡不着觉。这无疑给谢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面对谢先生和媒体的投诉追问,无论是相关食药部门,还是纪委监察局,都不能给予满意答复。食药部门坚决否认存在举报信泄密可能,一副事不关己、撇清责任的姿态。纪律监察部门则以公民隐私权保护不属于其职能范畴为由,将谢先生的投诉拒之门外。举报信被他人公布到网上,却较真维权无门,岂非咄咄怪事。

  确实,如果举报信外流,仅涉及个人隐私泄露,及由此带来的网上不利评价,没有导致使受害者不堪其扰自寻短见或者有人借此上门骚扰,甚至对受害者使用了侵犯其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等严重后果,尚属于民事侵权范畴,构不上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无法受理,同时公民隐私权保护也不在纪监部门职能范畴。谢先生认为其隐私权、名誉权受侵害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泄密者、传播者、媒介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问题是,谢先生的维权行动绝非易事,成效也难料,并非如专家所言“目前只有法院才能彻底解决这个事”。不仅是其担心的经济能力和时间成本不够的问题,更关键的,是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如果谁也不承认泄露了举报信,而纪监部门又不启动或责令相关部门启动违纪违规调查程序,让泄露举报信的“元凶”成迷,那侵权主体即被告主体势必不明,到法院起诉能否顺利立案都成问题,更谈不上胜诉了,岂能轻言法院“彻底解决这个事”?除非谢先生无奈放弃追究泄密者责任,只追究传播者、媒介平台的责任,不过那就不是“彻底解决”了,而且同样也面临网络侵权举证难的问题。

  因而,“谁公开了我的举报信”不应成迷。即便公民隐私权保护不属于纪监部门职权范畴,但公民举报信被泄露显然涉嫌违法违纪,受害人要求依法对泄密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纪监部门不能拒之门外。而相关寄、收部门尤其当初接收、办理举报信的部门更不能置身事外,理应启动责任倒查程序,进行自查自纠,揪出可能的“内鬼”。唯如此,才能给举报人一个交待。(南方网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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