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别力、判断力、自控力是自媒体时代最基本的媒介素养,拥有独立思考与判断,谣言才能止于智者。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各位亲朋好友,请帮忙转发一下。”玩微信的人,经常会在朋友圈里看到这句话,看到形形色色的广告以及恳求帮忙转发广告的信息,有时手一抖就帮转了。今后就要注意了,在朋友圈等自媒体投放、转发广告别太任性,弄不好分分钟摊上事儿。
山东就有这么一个例子:林女士因为在微信上抢了一个红包,就帮发红包的朋友转发了一条面膜广告,另一位好友看到林女士转发的广告后,就买回来使用。谁知道这个面膜竟是“三无”产品,购买者的脸部因此过敏,要求林女士承担责任。最后,林女士只好买礼物安抚这位好友,纠纷才得以平息。不妨假设,林女士不愿意承担责任,被好友告上法庭,林女士也可能会败诉,因为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广告法》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到新的《广告法》,都将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视野,实乃形势使然。今天,移动终端、社交网站、自媒体、弹幕、短视频等迅速崛起,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人人参与的低成本化、传播结构的复杂化、平台和终端的多样化,加速了媒体格局的嬗变,广告业态也在不断洗牌、重构。基于社交圈网络体系,在消费者的社交圈中传播,实现更加智能的广告匹配和高效的广告资源利用,成为一种趋势。对朋友圈等自媒体来说,广告仍是主要的变现手段。两者一拍即合,广告便大行其道。
于监管部门而言,新业态、新模式带来新挑战。传统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媒体本身会对广告进行筛选、甄别,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朋友圈等自媒体广告,打破了这种生产模式,广告以什么方式制作,用什么渠道扩散,合法性、真实性如何,外部监管难度很大。将更多责任落在广告发布者、转发者身上,可以用较低成本实现更高效率的监管,管理思路值得肯定。
于个体而言,在朋友圈里乱转发广告也确实不是一个好习惯,轻则有可能伤害朋友感情,搭上个人信用。朋友因为信任你,才相信你在朋友圈里的广告,万一朋友上当受骗、利益受损,碍于朋友之情,拉不下面子来维权,但心里难免对你有看法,甚至将你偷偷“拉黑”。重则摊上责任,虽然按相关人士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如果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只是提供信息,不算是广告。问题是,如果受害者较起真来,你如何自证清白——没有参与经营活动呢?况且,还有新的《广告法》盯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于朋友情谊或贪小便宜,随便帮朋友转广告,存在一定风险,这个习惯得改。即便要转发,点转之前也要过一下脑、走一下心。由此说开去,不仅是广告,朋友圈里的许多信息,在你转发之前,都请先想想,究竟是真是假、是善是恶,转出去是好是坏、是益是害。辨别力、判断力、自控力是自媒体时代最基本的媒介素养,拥有独立思考与判断,谣言才能止于智者。(练洪洋) |